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48
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 际华 01
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 际华 02
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 际华 03
债券代码:143137 债券简称:18 际华 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8 月 6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8 月 7 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分
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和 7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其中 5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 3 年末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7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 5 年末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次债券将于 2018 年 8 月 7 日支付
2017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8 月 6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
次付息”)。根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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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际华 01(122425)、15 际华 02(122426)。
3、发行主体: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15 际华 01”期限为 5 年,品种
二“15 际华 02”期限为 7 年。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品种一“15 际华 01”票面利率为 3.60%,品种二“15 际
华 02”票面利率为 3.98%。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债券按年付
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6、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起息日:2015 年 8 月 7 日。
8、付息日:
15 际华 01: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5 际华 02: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8 月 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9、兑付日:
15 际华 01:2020 年 8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的 8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 际华 02:2022 年 8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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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的 8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
际华 01”票面利率为 3.60%,每手“15 际华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6.00 元(含税);“15 际华 02”票面利率为 3.98%,每手“15 际华 0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8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8 月 6 日。
2、本次付息日:2018 年 8 月 7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8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际华 01”和“15 际华 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
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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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
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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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五区 6 号楼
联系人:孙君
联系电话:010-6370 6008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5 层
联系人:杨矛
联系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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