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18-018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3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6/12 - 2018/6/13 2018/6/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81,901,27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7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63,968,920.23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6/12 - 2018/6/13 2018/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155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
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57 元。
(4) 对于其他属《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1958799
特此公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