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
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鸿达科
技”)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恒鸿达科技的主营业务为营销渠道信息化建设及相关服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1、收购华苏科技少数股权事项
2017 年 1 月,公司与华苏科技股东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夏文彬和陈燕
娜签署了《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收购其分别持有的华苏
科技 0.166113%、0.166113%和 0.006645%股权,股份转让价格分别为 1,993,355.48
元、1,993,355.48 元和 79,734.22 元。上述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华苏科技
总股本的 98.94%。
华苏科技主营业务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具体从事网络优化、通信网络工程
维护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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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标的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
产,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上述
资产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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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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