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 2017-022
债券代码:136729 债券简称:16 九牧 01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九牧 01”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9 月 26 日
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5 日发
行的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支付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以下简称“本
年度”)期间的利息。根据《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 九牧 01”、债券代码“136729”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
4、发行规模:人民币 2.00 亿元
5、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根据询价结果确定为 3.70%,债券票
面利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6、票面金额:100 元/张
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起息日:起息日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
9、付息日:债券利息将于起息日之后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一次,2017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9 月 26 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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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顺延,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下同)。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
付息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
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
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
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时
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2、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 年 10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7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37.00 元(含
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5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9 月 26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9 月 25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17
年 9 月 25 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16 九牧 01”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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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16 九牧 01”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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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联系人:吴徽荣
电话:0592-2955789
传真:0592-299997
邮政编码:361008
2、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陈艳玲
电话:0571-87828004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405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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