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ST 一重 公告编号: 2017-035
债券代码:122184 债券简称:12 一重 01(一债暂停)
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信息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30 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 年 9 月 4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31 日
债券摘牌日:2017 年 9 月 4 日
由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2 年 9
月 3 日发行的 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9 月 4 日支付自 2016 年 9 月 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 日
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债券名称: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 一重 01(一债暂停),122184。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5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10%,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 日。
8、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9 月 3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17 年 9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
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
《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公司
将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向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12 一
重 01”(一债暂停)的票面利率为 5.10%,每手“12 一重 01” (一债暂停)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1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0.8
元,扣税后 QFII 投资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9 元),派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9 月 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 日为本期债券本年
度的计息期限,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30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兑付日:2017 年 9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4、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31 日
5、债券摘牌日:2017 年 9 月 4 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一重 01” ( 一债暂停)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
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
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2012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一重 01”(一债暂停)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
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
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
联系人:才丹丹
联系电话:0452-6810020
传真:0452-6810077
邮政编码:161042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任巍
联系电话:010-66229229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本息兑付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7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12 一重 01”(一债暂停)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