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QR House | 3: Initial statement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securities-Director Ben-Tzvi Avraham
LQR House | 3: Initial statement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securities-Director Ben-Tzvi Avraham
LQR House | 3:首次持股聲明-董事 Ben-Tzvi Avraham
牛牛AI助理已提取核心訊息
阿夫拉姆·本·茨維,LQR House Inc.的董事兼10%所有者,向SEC提交了一份有關2024年10月16日之前無普通股權益的有利所有權的初始聲明。表格3於2024年10月23日提交,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第16(a)條的規定。該申報是本·茨維這類個人的標準監管要求,旨在提供有關公司內部人士所有權股份的透明度。在申報中尚未報告任何受益擁有的衍生證券。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牛牛AI助手部分由第三方人工智慧模型基於資訊內容自動產生,只对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提供。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