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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復旦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於2024年4月8日宣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的規定,發行人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發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三)》,供參閱。發行人的執行董事為蔣國興先生、施雷先生及俞軍先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為發行人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標準,對發行人的相關文件資料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並出具了相關法律意見書。該補充法律意見書是對之前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及補充法律意見書的更新和補充。本所律师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內部控制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業務、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主要財產、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等方面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