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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港交所同股不同权第二版方案,看这篇就够了

讀懂港交所同股不同權第二版方案,看這篇就夠了

智通财经 ·  2018/02/25 15:37

同股不同權的話題在香港永不過時,其最大的問題是股東和代理人之間利益的權衡,而該類公司要上市,就涉及到股東以及公眾股東利益的保護,港交所在這個問題上探討了近五年的時間,終於要有了結果。

2018年2月23日,港交所公佈了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的諮詢文件,這是港交所第二輪市場諮詢方案,第一輪在2017年6月份,此次諮詢文件對於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創新型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以及將香港作為第二上市的公司,作了具體的上市要求,諮詢期為一個月。諮詢期後,港交所將刊發總結性文件,預計6月份可接受的三類企業的上市申請。

以下為港交所歷年刊發的同類文件

圖片1.png

一、三類公司的上市要求存在共性

根據諮詢文件的內容,對於三類企業,即生物科技公司、創新型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以及和合格發行人的第二上市公司在上市准入上分別作了要求,不是説符合了類型企業就可以在港交所上市,還要達到港交所設定的具體要求。

以下為智通財經APP通過港交所諮詢文件羅列的要求事項:

圖片2.png

雖然三類企業均有不同的上市要求,但還是存在共性的,比如核心產品以及研發都非常的重要,生物科技公司上市要求中,至少一隻核心產品通過概念階段,上市前至少12個月從事核心產品研發,募集資金也要用在研發上,而創新型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必須符合創新產業的概念,同時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定的預期價值,第二上市地公司也要滿足創新型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的要求。

同時,生物科技公司和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對穩定的投資者有一定要求,生物科技公司要求上市前至少六個月得到一名資深投資者投資,且在IPO時為撤回投資,而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也有同樣的要求,但入股時間不作要求。

在市值上,三類公司要求有一定差別,生物科技公司要求上市時預期市值不低於15億港元,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要求上市時預期市值不低於10億港元,低於400億港元的要求最近會計年度收益不低於10億港元,第二上市地公司的市值要求和同股不同投票權的公司一致。

總結來説,三類公司都離不開同股不同權的問題,生物科技公司雖然是針對初創公司,但也會涉及到同股不同權的安排,而第二上市地的公司看起來更像是港交所在挽回已經登陸美股的國內創新型科技公司,比如阿里,京東等,我們知道,在2013年時,阿里曾因港股的同股不同權存在上市禁止問題,轉向登陸美股市場。

二、同股不同權制度下面臨的棘手問題

(一)、認識同股不同權制度

那什麼是同股不同權,為什麼港交所探討了近五年之久才落實相關政策呢?

顧名思義,所謂的同股不同權是同樣的股票份額,但擁有不一樣的表決權,在發達國家市場也叫二元制、雙重股權結構以及AB股結構,比如在股權結構中,公司股票分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權,稱為B類股,而低投票權1股只有1票甚至沒有投票權,稱為A類股。

B類股一般由管理層持有,而管理層普遍為始創股東及其團隊,A類股一般為外圍股東持有,此類股東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願犧牲一定的表決權作為入股籌碼。

在美國AB制度很盛行,上市制度也完善,這也是國內多家科技公司赴美上市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市場的統計,在美國作第一上市的116家中國內地公司中,有33家採納了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上述33家公司合計市值佔比在美國上市的內地公司總市值超過了八成。

在港股市場,AB股制度也存在過一段時間,該制度1970在港交所興起,不過實行期間出現了公司治理,企業控制權鬥爭亂象,該制度僅存活20年左右時間,1989年港交所取消了B股上市。

港交所此次不算是恢復以前的舊制度,因為此次大大增加對投資者保護,在B股權限上最多為一股十票表決權。不過港交所對AB股制度仍有保留意見,諮詢文件中,港交所談到,深信“一股一票”原則仍是最理想的方法,給股東同等權利,劃一他們在公司的權益,而現在建議拓寬上市制度、接納不同投票權架構,最主要是希望吸引優質及高增長的創新產業公司來港上市。

(二)、代理人與股東的利益權衡問題

實際上,令港交所煩惱的是AB股制度存在着公司代理人和股東之間的利益權衡問題,而代理人是整個公司的核心,一旦出問題,公司癱瘓,股價暴跌,港交所又如何向公眾投資者交代呢?

(1)、代理人的利益矛盾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公司代理人(職業經理人)成為公司發展的核心,在創新型創業型公司,一般始創股東也充當代理人的角色,但隨着公司慢慢發展壯大,需要更多的發展資金,那麼就需要引入外部投資者,股權問題不可避免的發生了。

對於始創股東而言,代理人的位置是不願意讓出的,但新進入的投資者,特別是股份佔比較大的又不可能放任管理層,一般會派駐幾個董事作為決策層。不過有一種情況是,公司發展很快,在資金方面並不是很缺,始創股東有很大的籌碼跟進入者談判,那麼就產生了同股不同權,進入者因為看好公司也甘願犧牲部分表決權。

剛開始並不會產生任何問題,權益之間是自願性平衡的,隨着代理人不滿足發展狀況,不斷的尋求外部資金,股份稀釋比較嚴重,但仍掌握主要表決權,這就出現問題了。代理人尋租問題將是非常棘手的,在決策上,代理人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多項關聯交易,或者在財務政策上做出對自身有利的資本支出方案。

如此一來,股東利益最大化將成為空談。代理人利益的矛盾在於如何權衡股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問題,如果公司現金流非常充裕,代理人可能會偏向於自身利益,決策風險可能會發生。

(2)、股東仍存利益矛盾

代理人存在風險,但新進入的股東也存在風險,特別是一些帶着“惡意”的大資金股東。在原先的一票一權的制度,如果帶有惡意的新進入者佔有絕對控股權,管理層可能面臨被洗掉的風險,換掉全部管理層。當然原先進入的,可能會承若管理層不會動,但日後難免會變卦,投票權在手裏,想換掉管理還不簡單。

一般情況下,公司突然面臨惡意的收購資本,管理層一般反擊,最常見的比如通過MBO(管理層收購)的方式,改變公司所有權結構。但如果最初的資本是善意的,但發展方向和代理人的決策出現矛盾,股東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會採取血洗管理層的做法,這就比較棘手了,法律面前,原先的代理人不得不黯然離場。

要權衡代理人和股東的利益很難,同股同權,大資本股東獲得優勢,面臨股東風險,同股不同權,代理人獲得優勢,也會面臨代理人風險。

在此次港交所的諮詢文件中,可以看到儘可能權衡的做法,比如對不同投票權權力的限制,特權一票權不超過普通投票權的10倍,同時保障同權同股股東投票的權利,針對代理人,有加強信息披露,以及企業管制的要求。

綜上看來,針對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制度港交所勢在必行,預計2018年6月份會有一大批創新型新經濟公司以及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像京東、阿里以及百度等公司,也有可能赴港第二上市,今年港股的IPO將是最大看點。同股不同權制度雖然存在代理人和股東的利益矛盾問題,但此次方案添加了多層股東的保障,對於上市後的參與者(公眾股東)也多一層信心。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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