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消息,銀保監會今日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眾安在線存在“自營網絡平台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三方平台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四項違規,合計被罰145萬元。
同時,對於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陳勁、姜興、劉海姣被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於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劉海姣被警告並罰款7萬元;對於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姜興、劉海姣被警告並罰款10萬元。
以下為原文:
原標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33號) 來源:消保局
當事人: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圓明園路169號協進大樓4-5層
法定代表人:歐亞平
當事人:陳勁
職務:時任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青浦區葉聯路
當事人:姜興
職務:時任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
當事人:劉海姣
職務:時任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茅台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財險)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眾安財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自營網絡平台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
眾安財險在自營網絡平台——官網和眾安保險APP銷售的“尊享e生醫療險2017”“尊享e生旗艦版”“女性尊享百萬意外險”等5種產品的宣傳銷售用語與條款或事實不符。
時任眾安財險總經理陳勁,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財險副總經理姜興,作為健康險事業部分管領導,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財險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劉海姣,作為健康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保險產品條款、宣傳銷售頁面截圖、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第三方平台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
眾安財險通過第三方網絡平台銷售“重疾險”“600萬醫療保障”的宣傳銷售用語與事實不符。
時任眾安財險總經理陳勁,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財險副總經理姜興,作為健康險事業部分管領導,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財險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劉海姣,作為健康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宣傳銷售頁面截圖、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0月31日,眾安財險在某APP司機端銷售“拉活寶”車主保障計劃,使用重大疾病保險條款(A款)、個人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個人輕症疾病保險條款,突破對應保險費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費。
2018年11月9日至12月22日,眾安財險在某APP乘客端銷售重疾保障計劃,使用重大疾病保險條款(A款)、個人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突破對應保險費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費。
時任眾安財險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劉海姣,作為健康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説明、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四、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眾安財險向原中國保監會報送的2017年個人醫療保險理賠數據中,存在以業務結案時間代替賠款指令發出時間,拒賠案件作正常給付、協議給付案件處理,結案賠款金額為0的問題。
眾安財險存在將201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部分拒賠案件作正常給付或部分給付案件處理,結案賠款金額為0的問題。
時任眾安財險副總經理姜興,作為健康險事業部分管領導,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時任眾安財險健康險事業部負責人劉海姣,作為健康險事業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報送數據、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自營網絡平台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眾安財險罰款30萬元。
上述第三方平台宣傳銷售頁面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眾安財險罰款30萬元。
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分別對陳勁、姜興、劉海姣警告並罰款10萬元。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眾安財險罰款3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劉海姣警告並罰款7萬元。
上述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眾安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分別對姜興、劉海姣警告並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