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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存虚增利润等违法事实 被给予警告并罚60万

神州長城存虛增利潤等違法事實 被給予警告並罰60萬

新浪财经 ·  2020/10/16 17:38

  10月13日,深圳證監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神州長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通過虛構保理業務虛增利潤

  2017年12月14日,神州長城全資子公司神州長城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工程公司)與深圳前海石泓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泓保理)簽訂《無追索權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約定國際工程公司將對湖南新獵鷹科教有限公司等的39筆合計人民幣2.32億元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石泓保理,由石泓保理提供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服務,保理融資款總額為2.013億元。經查,該應收賬款對應債權並未發生實質轉讓,石泓保理支付的保理融資款實際由神州長城及其關聯方提供。

  通過上述虛構保理業務,神州長城虛增2017年利潤總額4,319.42萬元,導致神州長城《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

  2017年,國際工程公司與北京安魯萊森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魯萊森)、北京宏大廣發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大廣發)、北京普亞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亞建築)簽訂18份《借款合同》,約定向3家公司提供借款4.06億元;國際工程公司與武漢久泰偉業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久泰)簽訂《往來款費用協議》,約定向武漢久泰提供借款2億元,上述借款共計6.06億元。其中,安魯萊森、宏大廣發、普亞建築於2017年歸還4.06億元借款,武漢久泰於2018年歸還2億元借款。

  上述6.06億元借款,佔神州長城2016年末經審計淨資產17.78億元的34.11%,屬於應當披露的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神州長城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三、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2018年4月18日,中原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信託)與神州長城控股子公司神州長城(扶溝)高鐵片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扶溝投資)簽署了《信託貸款合同》,約定中原信託向扶溝投資發放信託貸款5.2億元。同日,神州長城與中原信託、扶溝投資簽署了三方《差額補足協議》,神州長城為該5.2億元信託貸款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合同約定,神州長城為扶溝投資信託貸款下的主債務本金、利息等款項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對扶溝投資未按時償付的任一筆應付資金,神州長城必須無條件承擔差額補足義務。2018年4月19日,中原信託向扶溝投資發放貸款5.2億元。2019年10月16日,神州長城在《關於信息披露自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中披露公司應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上述擔保,佔神州長城2017年末經審計淨資產21.51億元的24.17%,屬於應當披露的對外擔保事項。神州長城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導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涉案銀行賬户轉賬記錄、財務憑證、情況説明、詢問筆錄、定期報告、臨時公告文件和會議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神州長城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神州長城於2019年4月13日、10月16日和10月28日,相繼披露《關於補充審議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的公告》《關於信息披露自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等,承認上述應收賬款保理業務不是真實的保理業務,並對上述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和對外擔保事項進行了披露。

  陳略時任神州長城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組織、策劃虛構保理業務、對外財務資助和對外擔保事項,簽字確認《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年度報告》,是神州長城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其作為神州長城的實際控制人,授意、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同時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唐先勇時任神州長城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參與虛構保理業務,知悉對外財務資助和對外擔保事項,簽字確認《2017年年度報告》,是神州長城相關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李爾龍時任神州長城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國際工程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並自2018年11月開始任公司總經理,參與虛構保理業務,知悉對外財務資助事項,簽字確認《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年度報告》,是神州長城相關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任阿萍時任神州長城財務經理,參與虛構保理業務,導致神州長城《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是神州長城相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田威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任神州長城總經理,依法應對臨時報告、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簽字確認《2017年年度報告》,是神州長城相關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楊春玲時任神州長城董事會祕書,並自2018年11月開始任公司財務總監,依法應對臨時報告、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簽字確認《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年度報告》,是神州長城相關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彭立志時任神州長城副總經理,分管扶溝投資,在扶溝投資相關利息審批單上簽字時,理應關注瞭解債務和擔保情況,但未能勤勉盡責;其簽字確認《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年度報告》,是神州長城相關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汪哨駿、方獻忠、張健、樑榮、崔紅麗、樑勇、黃勝得、秦遠新、龐藹生、吳曉明簽字確認、審核確認相應任期內的定期報告,應當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但未能勤勉盡責,是神州長城相關信息披露違法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田威申辯提出,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任總經理期間,僅負責人員降本增效工作,對涉案違法行為不知情,請求對其處理區別於實際參與違法行為的其他責任人。

  我局認為,田威作為時任總經理,依法應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我局量罰已充分考慮田威的職務、職責及任職時間等實際情況,並與組織、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員區分,對其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

  一、對神州長城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陳略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

  三、對李爾龍、唐先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任阿萍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田威、楊春玲、彭立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汪哨駿、方獻忠、張健、樑榮、崔紅麗、樑勇、黃勝得、秦遠新、龐藹生、吳曉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文/新浪財經 郝顯)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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