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假黃金案又刷屏!陝西高院裁定人保賠給信託8.2億?真相是… 來源:中國基金報
還記得今年6月份爆雷的百億黃金造假案嗎?
當時做為國內最大的黃金首飾製造商之一的公司——金凰珠寶,向多家金融機構質押了大量黃金融資,結果這些黃金被拿去檢驗,發現竟然是假黃金。
被捲入的機構包括民生信託、東莞信託、安信信託、四川信託、長安信託等。
當時,在相關金凰信託計劃中,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主持了質押黃金交付的全過程,包括但不限於質押黃金的出庫、檢測、運輸、清點、封存過程。
當黃金爆出是假的時候,信託公司紛紛跟人保索賠,但人保財險認為,武漢金凰利用虛假黃金投保,涉嫌保險詐騙,因此保單合同無效,人保無需賠付。
10月1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則關於武漢金凰假黃金案的終審裁定書,引發各界關注。
人保被終審裁定“假黃金案”
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月1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支持一審判定,駁回人保武漢分公司上訴,維持原裁定。根據一審的(2020)陝01民初149號民事裁定,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需共同賠償長安信託8.21億元。
在2017年9月26日,金凰公司(借款人)與長安信託(貸款人)簽訂的《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貸款合同》約定,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為10億元,具體貸款金額以《借款借據》所載總金額為準,貸款期限24個月。
同日,金凰公司(出質人)與長安信託(質權人)簽訂的《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黃金質押合同》約定,金凰公司以黃金向長安信託出質,保證上述10億元貸款合同中長安信託的權利實現。此後,人保武漢分公司為金凰公司出質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黃金承保黃金的質量和重量。
2019年10月,長安信託的“金凰系列”部分到期產品發生違約。2020年以來,多家信託公司陸續發現金凰公司質押的是假黃金。
以下是該民事裁定書的核心內容:
上訴人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安信託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1民初14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上訴請求: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1民初14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人保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該約定管轄有效,認定事實不清。本案被告住所地(人保武漢分公司)和保險標的物(質押黃金)所在地,均位於湖北省武漢市,而且,本案牽涉利益重大、案情複雜,具有全國性重大影響,本案應予提級管轄,應移送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另外,人保公司認為,長安信託不是案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案涉保險合同對長安信託並無約束力,長安信託無權根據他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作為己方行權依據。一審裁定認定長安信託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允許長安信託援引案涉保險合同的管轄約定、規避法律特別規定的地域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但是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審判認為,長安信託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金凰公司發放貸款,借款人金凰公司向貸款人長安信託以足金黃金出質質押,為借款還款提供擔保,但黃金的質量和重量問題由人保武漢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金凰公司提供保險,金凰公司投保的單一受益人是長安信託。
長安信託作為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單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與人保武漢分公司簽訂的案涉保險合同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中的約定管轄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訴訟管轄受該約定管轄約束,該約定管轄不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且不排斥約定管轄,故一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一審裁定駁回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並無不當。
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認為長安信託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不是保險單的受益人,但案涉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清單》中明確約定:本保單項下涉及的保險標的是足金黃金金條,長安信託是《財產基本險保險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約定如果保險標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陝西高院認為,一審裁定將人保武漢分公司的保險責任表述為提供擔保,該表述有誤,應予糾正。至於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提出的長安信託對其沒有訴權的問題,不屬於管轄權異議審查範疇,本案不予涉及。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的上訴人理由不能成立。
據界面新聞報道,上海預期律師事務所主任危龍斌表示,管轄權異議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權利,只涉及裁定由那個法院進行實體審理,而對實體審理後怎麼承擔責任還需進一步看該法院針對此案的判決。本次屬於管轄程序裁定,裁定由西安中級人民法院實體審理,並非是二審判決結果,僅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從目前階段來看,並非確定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需共同賠償長安信託8.21億元。目前該案還處於實體審理中,結果有待於生效判決。
回顧百億假黃金案
做為國內最大的黃金首飾製造商之一的公司——金凰珠寶,向多家金融機構質押了大量黃金融資,結果這些黃金被拿去檢驗,發現竟然是假黃金。
被捲入的機構包括民生信託、東莞信託、安信信託、四川信託、長安信託等。
據悉,目前未到期融資額約160億元,對應質押黃金超過80噸。
據公開資料顯示,金凰珠寶成立於2002年8月,於2007年10月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2010年8月18日成功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股票代碼:KGJI。
其官網介紹稱,金凰珠寶集研發設計、生產、製造、批發於一體的大型黃金首飾生產企業,是國內較大的黃金首飾製造商之一。
近幾年來,武漢金凰珠寶通過信託融資非常頻繁,而2019年下半年開始,金凰珠寶涉及長安信託、東莞信託、民生信託等公司的多期信託計劃均出現逾期,相關產品規模合計達數十億元。涉事的多家信託機構遂提起司法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金凰珠寶所質押的黃金。
據瞭解,上述涉及金凰珠寶相關信託成立時,即通過質押實物黃金和保險公司承保的方式,設置了“雙保險”的風險控制措施。
其中,保險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標的黃金應經過雙方認可的具有黃金鑑定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如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險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拿長安信託-金凰珠寶貸款2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風控措施來看:
1、黃金質押:
金凰公司提供其合法持有的不低於上金所AU9995標準的實物黃金質押(靜態質押),信託放款前,質押物本金質押率控制在70%以內。
2、保證擔保:公司法人代表賈志宏承擔個人無限責任保證擔保。
3、監控措施:
【質押物管理】①質押實物黃金直接保存於武漢本地商業銀行保管箱中,保管箱封存。②質押期間內,不進行查庫(保證質押物安全),保管箱不開封,做到靜態質押。【質押物保險】質押實物黃金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財產保險(基本財產險附加盜搶險,同時保險公司承保黃金的重量及質量),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信託受託人;質押黃金接收並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後,保管箱將封存,長安信託及人保財險公司分別持有保管箱鑰匙及密碼;項目存續期間,保管箱不可開封,做到靜態質押。
由於所質押的黃金已被投保,信託公司轉而向承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索賠,結果遭拒。
當時人保給出的理由是,金凰案件中,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財產基本險,與武漢金凰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為在銀保監會正式備案的《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下稱“保險合同”)。其中保險合同第5條明確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二)爆炸;(三)雷擊;(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由於保險合同第7條將“盜竊、搶劫”責任免除,武漢金凰附加投保了“盜竊、搶劫風險”。因此,人保財險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只對上述6種原因導致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同時,保險合同第3條明確約定:“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 金銀、珠寶……”鑑於上述條款的限制,雙方通過增加特別約定的方式,將黃金標的擴展承保。特約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無法離開保險合同而獨立存在;雙方對於投保險種、保險事故發生、責任免除等事項的約定,仍以保險合同,即《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的約定為基本遵循,財產基本險的屬性沒有發生變化。
此外,保險合同第26條明確約定:“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且“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本條明確約定保險金請求權主體為被保險人外,保險合同和特別約定條款,均未約定“受益人”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人保方面表示,信託公司等機構提出保險索賠,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
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開啟拉鋸戰
圍繞風險防控,中國人保主動就武漢金凰事件進行了迴應。“武漢金凰用虛假的黃金來投保,涉嫌保險詐騙等刑事犯罪,根據保險法和合同法規定,保險合同是無效的,因此我們不承擔賠付責任。“人保集團執行董事、副總裁,人保財險副董事長、總裁謝一羣表示。
但武漢金凰事件暴露出的人保在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的問題是無法迴避的。就此,謝一羣坦言,“此事給公司敲響了警鐘,公司高度重視風險防範和化解,從嚴從緊,全面強化風險管理與合規體系建設,牢牢鎖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此前,銀保監會風險處置局一級巡視員朱玉國指出,武漢金凰事件背後暴露出來的是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形同虛設的問題。據銀保監會對外披露的信息,目前公安、司法機構已經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