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_log

中信建投证券再现“老鼠仓” 原投资经理内幕交易获利28万被判刑

中信建投證券再現“老鼠倉” 原投資經理內幕交易獲利28萬被判刑

GPLP犀牛财经 ·  2020/07/15 15:09

作者:禾涼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20200715150903205d23584z8t73pgvf

7月8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披露了《肖洪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審刑事判決書》,原中信建投證券交易部投資經理、洪泰然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負債人肖洪彬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56.1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8.08萬元,共計84.24萬元。

20200715150905306d235zv4gvdgukun

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判決書顯示,肖洪彬,1978年12月9日出生於遼寧省大連市,爲碩士研究生,是北京洪泰然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曾是中信建投證券交易部投資經理。

肖洪彬利用自己管理的交易部四號賬戶的投資決策,交易股票的時間、標的,數量等未公開信息,先於或同期於其管理的交易部四號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共計趨同交易股票70支,趨同成交金額8138.42萬元,從中獲利28.08萬元。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爲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
    搶先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