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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知:王振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广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ST智知:王振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廣西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證券之星 ·  01/01 01:00

證券之星消息,12月31日ST智知公開信息顯示,王振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劉均山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廣西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一、未對函證異常跡象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2022年應收賬款函證程序中,你們未對電子回函、回函地址與函證地址不一致、回函由被審計單位寄回等異常跡象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並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消除有關疑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
二、對部分應收款項審定結論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撐2022年應收賬款審計程序中,部分應收賬款發函和回函金額與底稿明細表金額不符,你們未執行其他審計程序,亦未在審計底稿說明原因,函證的審計結論爲可以確認。相關審定結果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撐,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第十條規定。
三、未恰當識別ST智知部分業務會計處理不當2021年營業收入審計程序中,你們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審慎評價ST智知部分銷售業務收入確認適用會計政策的合理性,未恰當識別相關業務收入採用總額法確認的準確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四、未完整記錄應收賬款發函情況2021年應收賬款的實際函證數量多於審計底稿記錄的函證數量,你們未對實際發函及回函情況進行完整記錄,未完整編制審計底稿,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修訂)》第九條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以上內容爲證券之星據公開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網信算備310104345710301240019號),不構成投資建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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