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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寶泰隆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違規行爲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證券之星 ·  12/10 19:00

證券之星消息,12月10日寶泰隆公開信息顯示,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焦強、名譽董事長焦雲、總裁秦懷、副總裁常萬昌、副總裁劉欣、李清濤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違規,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一、2022年在建工程減值測試資產組變更未提供合理性依據2022年公司將寶泰隆一礦、二礦、三礦與30萬噸穩定輕烴項目在建工程相關的資產認定爲一個資產組,並以該資產組爲基礎進行相關在建工程的減值測試,較2021年僅以30萬噸穩定輕烴項目在建工程相關的資產作爲資產組的情況發生變更,但公司管理層未就該資產組變更提供合理性依據,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重大訴訟進展未及時披露2023年7月3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公司控股孫公司雙鴨山龍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煤天泰)與賽鼎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龍煤天泰於2023年8月9日收到一審判決書,但公司遲至2023年8月15日才對上述一審判決結果進行披露。因不服一審判決結果,龍煤天泰於2023年8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於2024年1月5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但公司遲至2024年4月27日才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三、2023年年報中前五大供應商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2023年年報編制工作不審慎,未準確統計前五大供應商的採購額數據,對2023年年報中第
四、第五大供應商的認定及採購金額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以上內容爲證券之星據公開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構成投資建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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