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證監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一位名叫王芳的當事人因內幕交易「華源控股」被開出罰單,被處以200萬元罰款。
大連證監局披露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爲女性,名叫王芳,1979年12月出生。大連證監局對王芳涉嫌內幕交易「華源控股」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王芳的要求,於2024年11月14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王芳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自2022年底,蘇州華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控股)實控人之一李某興考慮減持公司股份,並向其兒子李某聰(華源控股實控人之一)和華源控股董秘、財務負責人邵某表達了意向。
2023年上半年,蘇州一典資本有限公司員工陸某結識上海岱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岱熹投資)項目經理俞某冬,並開始爲上海岱熹投資張某鵬負責的項目尋找投資方,後陸某將該項目推薦給李某聰。
2023年6月30日,上海岱熹投資俞某冬、張某鵬到訪華源控股,與華源控股李某聰、邵某會談,陸某參會。會談中,上海岱熹投資提出雙方可通過成爲華源控股股東方式開展合作,並介紹了張某鵬負責的項目情況。
2023年7月7日至7月8日,邵某、魏某君(上海岱熹投資法定代表人)、俞某冬、張某鵬至駐馬店查看項目。7月7日,邵某微信告知華源控股證券事務代表楊某雲,因公司可能要進行股權轉讓,要求楊某雲了解下股權轉讓的要求和限制。
2023年7月26日,邵某和李某聰溝通與上海岱熹投資的股權轉讓協議初稿及項目合資經營協議。
2023年8月4日上午,魏某君、俞某冬、張某鵬到訪華源控股,李某聰、陸某參會。當日中午,雙方在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股份數等方面達成一致。當日,李某興與上海岱熹投資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
2023年8月6日,華源控股發佈《關於實際控制人之一協議轉讓公司部分股權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公司實控人之一李某興於2023年8月4日與上海岱熹投資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16,431,500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5.20%),以6.96元/股的價格,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給上海岱熹投資。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爲,上述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於2023年7月7日形成,並於2023年8月6日公開。華源控股實控人、股權轉讓人李某興爲內幕信息知情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指出,王芳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內聯絡接觸。王芳與李某興在華源控股共事多年。2023年7月20日9時22分,王芳與李某興通話。2023年7月28日、7月31日、8月3日兩人相約會面。
另外,王芳控制使用「沈某怡」「肖某玉」證券帳戶。沈某怡證券帳戶於2023年4月12日在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吳江震澤證券營業部開立,深市代碼036×××338,資金帳戶033×××820。肖某玉證券帳戶於2023年4月12日在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吳江震澤證券營業部開立,深市代碼036×××738,資金帳戶033×××821。王芳、沈某怡、肖某玉承認沈某怡036×××338帳戶、肖某玉036×××738帳戶應王芳要求開立,開戶後交王芳管理。上述兩帳戶開戶時間及開戶營業部相同,交易「華源控股」使用的IP、MAC相同。交易手機號碼爲王芳要求華源控股工作人員辦理並交由其使用的號碼。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王芳敏感期內交易「華源控股」。具體來看,2023年7月28日,「沈某怡」證券帳戶買入「華源控股」6萬股,買入金額43.62萬元。8月4日買入「華源控股」33萬股,買入金額257.92萬元。2023年7月31日,「肖某玉」證券帳戶買入「華源控股」12萬股,買入金額86.84萬元。8月4日買入「華源控股」26萬股,買入金額202.94萬元。
「肖某玉」證券帳戶於2024年6月6日清空所持有的「華源控股」股票,「沈某怡」證券帳戶於2024年6月7日清空所持有的「華源控股」股票,兩帳戶合計虧損8.2916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爲,王芳交易「華源控股」行爲明顯異常。一是王芳交易「華源控股」時間點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點基本一致。7月28日上午9時26分,李某興與王芳相約會面,王芳於當日9時47分至9時49分買入「華源控股」6萬股。7月31日上午9時20分,李某興與王芳相約會面,王芳於當日9時42分至10時03分買入「華源控股」12萬股。8月4日中午,華源控股與上海岱熹投資決定股權轉讓價格及份額後,王芳於當日13時55分起連續買入「華源控股」共計59萬股。二是王芳指使他人新開立證券帳戶,僅用於交易「華源控股」一隻股票,且於敏感期內放量買入「華源控股」,買入意願堅決。王芳敏感期內交易「華源控股」行爲明顯異常,且王芳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大連證監局認爲,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爲。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不過,經複覈後,大連證監局對王芳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王芳處以200萬元罰款。
校對:陶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