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十年前的一樁併購重組財務造假案,此前中安科(600654.SH)向彼時的併購財務顧問招商證券(600999.SH)索賠了15億元,如今,招商證券開始反訴了。
11月18日盤後,中安科發佈公告,稱近日收到招商證券起訴狀,要求中安科向其賠償此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向7804位投資者支付的賠償款並償付利息,合計索賠2.87億元。
在此之前,中安科曾向招商證券索賠超15億元,包括因併購財務造假案導致的各項損失以及當初向招商證券支付的3150萬元財務顧問費用。
此前,在中安科及相關中介因財務造假案遭到投資者起訴時,中安科被判處對原告投資者賠償投資差額,招商證券被判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據銀柿財經了解,招商證券已向投資者賠付完畢,並且賠付金額已經超出連帶責任範圍,此次起訴追償的是此前超額賠償的費用。
中安科則向銀柿財經表示,具體進展以公司公告爲準。
公司和併購財務顧問互訴
近十年前的一樁併購財務造假案,如今公司和併購財務顧問各執一詞。
一個多月前,中安科曾向招商證券發出一紙追賠15億元的訴狀。10月12日,中安科公告稱,招商證券股份作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因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導致公司遭受損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招商證券賠償各項損失15億元、退回3150萬元財務顧問費並賠償利息損失,合計15.315億元。
這則公告裏寫道:「因招商證券作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獨立財務顧問,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履行財務顧問的職責,專業判斷出現嚴重錯誤,導致公司在重組項目中信息披露出現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門處罰,向投資者支付了巨額賠償;招商證券亦未能對本次重組活動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未能幫助公司識別重組項目中的重大風險,對本次重組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發表了錯誤意見,導致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導致了公司重大損失。招商證券的違約行爲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系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
而招商證券起訴狀中稱,中安科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發佈信息的質量負有最終責任,除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其他人無權披露應公開的信息。
招商證券除向中安科索賠2.87億元外,還同時起訴了其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安消」)、其控股股東深圳市中恒匯志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恒匯志」)、交易第三方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以及這些單位的相關負責人,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銀柿財經了解,案發後,招商證券對向其索賠的投資者進行了全額賠付,此次向中安科索賠的2.87億元,爲此前賠付金額中超出連帶責任範圍的超額部分。而之所以此次在起訴中科安及其控股股東的同時,還起訴了當時併購重組項目的中介律所和資產評估機構,是因爲這些機構此前並沒有承擔應承擔的賠付責任。
有業內人士分析稱,雙方之所以在此時提起訴訟,大概率是因爲三年訴訟時效即將過期。另據知情人士向銀柿財經透露,招商證券在一個多月前就已向中安科發去起訴書,但這類被訴事件一般上市公司會選擇不披露。此次中安科公告被訴,或是因爲觸及強制信披條款,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發生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並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及時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2個交易日內披露。截至三季度末,中安科淨資產合計16.33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中安科股價已經走出「8天7板」的行情,11月8日以來,公司發佈了3次股價異動提示公告。而11月18日披露被訴後,次日股價大幅下跌,盤中一度跌停。
十年舊案又扯出
這場糾紛的重點在於,財務造假公司和第三方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2013年,中安科的前身飛樂股份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購入中恒匯志的全資子公司中安消100%股權,聘請招商證券爲併購重組獨立財務顧問,全程參與完成這次重大資產重組並出具了獨立覈查報告。
2015年1月,資產重組完成,飛樂股份的主營業務從以汽車電子、汽車儀表和汽車線束變更爲安防系統集成及運營服務、產品製造,控股股東由上海儀電電子集團變更爲中恒匯志,實際控制人由上海市國資委變更爲塗國身。
業內將這樁併購視爲中安消的一次借殼上市。同年3月,飛樂股份證券簡稱變更爲「中安消」,2024年7月摘帽後又變更爲「中安科」。
僅在一年後,中安科就因財務造假被立案調查。2019年5月31日,處罰結果落地,證監會認定其子公司中安消作爲涉案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方,將「班班通」項目計入盈利預測,但在該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重新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致公司估值嚴重虛增,並且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5515萬元。中安科據此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
爲此,中安科、中安消技術、中恒匯志被分別處以40萬元、60萬元、60萬元罰款,中恒匯志實控人塗國身被處以30萬元罰款和10年市場禁入。參與上述併購重組的中介機構招商證券、瑞華會計所也均被追責,其中招商證券遭到證監會「沒一罰一」的行政處罰,共計被罰沒6300萬元,相關責任人也受到處罰。
同時,中安科、中安消、招商證券及其他第三方機構遭到投資者起訴,其中一樁案件出現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2021年第二批參考性案例中,中安科被判處對原告投資者賠償投資差額,併購重組獨立財務顧問招商證券被判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案件中財務造假公司和併購財務顧問的責任劃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是:就案涉「班班通」項目,招商證券公司如果採取一定的調查手段,應可發現中安消技術公司在已經啓動的項目中並未中標的事實。因此,招商證券公司在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過程中,未充分盡到勤勉盡責義務。
裁判理由還寫道,從主觀過錯程度來看,案涉重大資產重組中,中安科公司系案涉交易信息的直接披露者,中安消技術公司系案涉交易的信息提供者,兩者對有關交易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負有法定義務。招商證券公司的主觀過錯表現爲對重大資產重組中的重要事項未予充分關注和審核,尚無證據證明其與中安科公司、中安消技術公司存在惡意出通等明知或應當明知的情形,招商證券公司在其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也就其所依據的資料來源和法律責任作了聲明。因此,與中安科公司、中安消技術公司相比,招商證券公司的過錯程度相對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