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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吴瑞玲、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巨輪智能:吳瑞玲、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

證券之星 ·  11/13 13:00

證券之星消息,11月12日巨輪智能公開信息顯示,吳瑞玲、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賀春海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採取監管措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一、重要性水平確定存在缺陷。信永中和採用巨輪智能2022年年報業績預告利潤總額作爲計算基準,選用7.5%作爲確定集團層面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的百分比,未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近年來經營狀況大幅度波動的實際情況,未在底稿中充分解釋重要性水平基準選擇合理性及百分比選擇恰當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2019年修訂)第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二、內控審計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未按照審計計劃執行穿行測試程序,未充分執行必要的了解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程序,底稿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9年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三、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函證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個別函證存在發函收件地址與回函寄件地址不一致,或發函收件地址與被函證對象工商註冊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對地址異常情況相關解釋無相應證據支持,未見對解釋不合常理或存在與其他渠道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見執行相關程序進行覈查。二是固定資產監盤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只監盤了固定資產數量,未將資產編碼和設備編碼對應或通過任何方式將盤點表中的資產信息對應到設備實物,未對當期新增固定資產特別關注,未關注固定資產狀態,未發現公司2022年新購的該批設備存在外觀破舊、線路老化、設備邊緣生鏽、操作按鍵脫落、部分設備處於關機狀態、部分設備有新舊兩個設備編碼銘牌、部分設備銘牌出廠日期晚於公司提供的收貨日期等異常情況,最終未發現巨輪智能涉嫌通過虛構新購固定資產實施對外財務資助的情況。三是存貨計價測試抽樣存在缺陷。2022年度,巨輪智能原材料本期貸方發生額29,970.74萬元,涉及11,610個品種。信永中和在執行計價測試時,僅抽取了其中7個品種,合計金額167.13萬元的樣本進行計價測試,樣本量明顯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22年1月修訂)第十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2010年修訂)第十六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監管函

以上內容爲證券之星據公開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構成投資建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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