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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辰股份:赵育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慧辰股份:趙育鵬、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等多人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證券之星 ·  11/05 01:00

證券之星消息,11月4日慧辰股份公開信息顯示,趙育鵬、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孟巖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一、實質性程序方面1.營業收入與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細節測試及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未發現個別客戶回函、驗收報告異常等情況;二是個別客戶訪談程序執行不到位,未獲取被審計對象參與項目的證據,未充分關注有關交易的具體內容和合理性;三是針對項目驗收文件簡單且模板化、個別客戶經營異常、存在大額預付款項、審計證據不一致等情形,未保持合理關注,未恰當評價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及舞弊風險;四是未充分關注第三方回款的商業合理性,未恰當執行審計程序了解第三方背景及代付能力等。2.其他應收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充分關注大額資金出借情況,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
二、底稿記錄歸檔方面審計底稿記錄、歸檔不規範,體現在會計分錄測試以及所有者權益、營業成本和存貨等底稿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以上內容爲證券之星據公開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構成投資建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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