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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置集团(01207):上海金心、中崇集团及集团若干附属公司已与公司及贷款人订立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上置集團(01207):上海金心、中崇集團及集團若干附屬公司已與公司及貸款人訂立強制執行和解協議

智通財經 ·  11/01 19:30

上置集團(01207)發佈公告,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向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

智通財經APP訊,上置集團(01207)發佈公告,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向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有關裁定書(即日期爲2024年9月12日的(2023)滬74執1509號《執行裁定書》);調解書(即(2022)滬74民初2987號《民事調解書》)引起的強制執行;及判決書(即日期爲2024年9月23日的(2023)滬74民初875號《民事判決書》)的更新資料。

上海金心、中崇集團有限公司(中崇集團)及集團若干附屬公司(即嘉勤投資有限公司、上海綠洲花園置業有限公司、上聯投資有限公司及上置嘉業房地產發展(上海)有限公司)(統稱「被強制執行人」)已與公司及貸款人(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灘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靜安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支行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浦支行)訂立日期爲2024年10月28日的強制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和解協議)。

根據強制執行和解協議,在滿足以下所載和解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貸款人同意按銀團貸款本金金額人民幣44.52億元及應計逾期利息(統稱「和解金額」)的金額償付被強制執行人及公司在銀團貸款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解)。貸款人進一步同意,除和解金額外,被強制執行人與貸款人之間概無其他義務。上述和解包括(其中包括)(i)被強制執行人於調解書項下的所有義務均被視爲已完全履行,且貸款人與被強制執行人於相關法律訴訟中再無進一步爭議;及(ii)公司於判決書項下的所有義務被視爲已完全履行,且貸款人與公司就相關法律訴訟並無進一步爭議,且貸款人不得對公司採取強制執行。

根據強制執行和解協議,貸款人須於緊隨強制執行和解協議生效日期後向相關法院申請撤回拍賣目標股權。公司已注意到,根據拍賣平台的資料,由於各方達成和解,故拍賣公告所述的目標股權拍賣已暫停。

此外,公司股份繼續停牌。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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