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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鯨新聞10月10日訊(記者 胡劼)今日,寧波證監局發佈公告,對浙江象山經濟開發區城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象山經開」)和其債券項目「21象經02」的受託管理人申港證券出具警示函。
根據公告,象山經開作爲「21象經02」的發行人,2021年10月至12月期間未按募集說明書約定使用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金額達6.37億元,湯貞海作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寧波證監局指出,考慮到象山經開主動糾正,已於2022年4月前將上述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未造成重大危害後果,決定對象山經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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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對債券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等問題,申港證券同樣也收到罰單。
寧波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申港證券作爲「21象經02」的受託管理人,未能有效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未能發現「21象經02」部分募集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
上述行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0號)第六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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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事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受託管理人需向市場真實、完整、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應履行「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職責,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也應按照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執業行爲準則》(2023修訂)指出,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監督並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相關規定及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一致。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對藍鯨新聞記者指出,券商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需要持續關注公司債券增信機構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及權屬情況,監督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和本息償付情況。實際工作中,券商作爲受託管理人通常是通過發行人、銀行獲取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相關信息,在這種間接的信息獲取方式下,券商在監督過程中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因此在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上,較容易出現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Wind數據顯示,「21象經02」私募債的募集資金用途爲扣除發行費用後全部用於償還回售或到期的公司債券。債券的起息日爲2021年10月18日,發行總額爲8.0億元,債券期限3年,將於今年10月18日到期兌付,利率爲4.54%。目前,「21象經02」的最新債項評級爲AA+。
天眼查信息顯示,象山經開成立於2012年,寧波象山海洋產業投資集團成員,是一家以從事房地產業爲主的企業,實控人爲象山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