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件是要求停止運營原子力發電廠1-4號設備,自第1次(2012年1月31日)起至第48次(2024年8月16日),提起訴訟,原告爲我公司與國家。
本次,我公司提交了對第48次訴訟的答辯書,並要求駁回第1至第47次的訴求,與之前的答辯書一樣。此外,玄海原子力發電廠在充分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設計,考慮了地區特性,並就地震和海嘯採取了基於最新見解的評估和措施以確保安全。
我們將在未來的訴訟中全力支持我們的主張,並繼續努力,以便您能夠理解核電站的安全性等問題。
本案件是要求停止運營原子力發電廠1-4號設備,自第1次(2012年1月31日)起至第48次(2024年8月16日),提起訴訟,原告爲我公司與國家。
本次,我公司提交了對第48次訴訟的答辯書,並要求駁回第1至第47次的訴求,與之前的答辯書一樣。此外,玄海原子力發電廠在充分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設計,考慮了地區特性,並就地震和海嘯採取了基於最新見解的評估和措施以確保安全。
我們將在未來的訴訟中全力支持我們的主張,並繼續努力,以便您能夠理解核電站的安全性等問題。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