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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股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興民智通股東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違規行爲被山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證券之星 ·  09/13 01:00

證券之星消息,9月13日興民智通公開信息顯示,興民智通股東四川盛邦創恒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違規交易被山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1、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間,四川盛邦所持3200萬股興民智通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強制賣出,減持股份佔興民智通總股本的5.16%。四川盛邦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超過興民智通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第十一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證上〔2017〕820號)第五條的規定。2、興民智通於2023年8月5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所持興民智通股份比例由19.96%變動爲13.83%,權益變動比例達6.13%。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在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累計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停止交易。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3、興民智通相關公告顯示,四川盛邦與青島創疆環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簽訂的《表決權委託協議》和2020年6月10日簽訂的《一致行動協議》於2023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協議到期後,四川盛邦擁有權益的興民智通股份發生變化,四川盛邦未按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以上內容爲證券之星據公開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構成投資建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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