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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等多名高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被出具警示函

成都路橋等多名高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被出具警示函

金融屆 ·  08/21 17:12

2024年8月21日,四川證監局公告,針對成都路橋工程(以下簡稱成都路橋)及公司董事長劉峙宏、向榮、王培利(部分兼任總經理)、總經理孫旭軍、財務總監左宇柯、王超、董秘黃振華、李志剛、張婉等多名高管,因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違規行爲,決定出具警示函作爲行政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違規行爲具體指從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成都路橋購買中鐵信託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共15,600萬份,對應金額15,600萬元。公司對此次信託計劃的購買理由、安全性、流動性等信息披露不準確;未及時披露信託計劃及相關信託貸款的延期兌付、逾期情況,以及在年報中關於信託貸款續期的內容不準確。此外,公司在2023年度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中,將用於購買並代持信託計劃的款項列爲了預付賬款,導致預付賬款的披露金額不準確,2021、2022年度財務報告中,公允價值計量的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訴訟,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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