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之星消息,8月20日澄星股份公開信息顯示,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韋莉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採取監管措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經查明,2024年8月20日,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星股份或公司)披露的日常關聯交易相關公告顯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月至4月,公司與關聯方泰興市申龍化工有限公司發生日常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爲2,835.41萬元、4,362.98萬元和284.78萬元,分別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68%、2.50%和0.51%,但公司未及時披露也未履行相應決策程序,直至2024年8月16日才履行董事會決策程序並於8月20日披露。綜上,公司多年日常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也未履行審議程序,其行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6.3.6條、第6.3.17條等有關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對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韋莉予以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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