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我們已經根據《公司法》第236、238和240條就以股票獎勵類股票期權的形式向我們的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執行官、全職管理人員和高管待遇的招聘事項等做出了決定,我們想通知您如下。
注意
1。被分配股票收購權的人數(以下簡稱目標人員)和分配給目標人員的股票購置權的數量
我們的董事 | 6 個人 | 120 個 |
---|---|---|
我們的執行官 | 29 個人 | 195 顆 |
我們的專職官員 | 25 個人 | 196 顆 |
我們官員的待遇 | 16 個人 | 66 件 |
2。股票收購權總數
577 顆
3.以股票收購權爲目的的股份的類型和數量
該公司的普通股將爲57,700股。
就每項股票收購權而言,股份數量(以下簡稱授予的股份數量)爲公司普通股的100股。但是,在股票收購權分配之日(以下簡稱配股之日)之後,公司將拆分股份(包括免費分配普通股)。此後,與股票拆分中所述相同)或進行股票合併時,將根據以下公式調整授予的股票數量,調整後出現的少於1股的部分向下舍入。
調整後授予的股份數量=調整前授予的股份數量×股票拆分或股票合併的比例
此外,當公司在配股之日後進行合併、公司拆分、證券交易或股票轉讓時,免費分配股份時,或者需要調整授予股份數量時,將在必要和合理的範圍內適當調整授予的股份數量。
調整授予的股份數量時,將在適用調整後授予股份數量的前一天向持有股票收購權登記冊中描述的每項股票收購權的人(以下簡稱股票收購權持有人)通知或宣佈必要事項。但是,如果無法在適用日期的前一天發出通知或公告,則將在其後立即發出通知或公佈。
4。股票收購權的分配日期
2012年7月12日
5。股票收購權付款金額
每股收購權的支付金額是通過將授予的股票數量乘以授予的股票數量乘以每股期權價格(小於1日元的部分)獲得的金額,該價格是根據下文第二至七種基本值計算得出的,使用以下公式中的Black Scholes模型。
在那裏
- 我。每股期權價格 (C)
- 二。股票價格(S):2012年7月12日公司普通股在東京證券交易所普通交易的收盤價(配股日)(如果沒有收盤價,則爲下一個交易日的基準價格)
- 三。行使價格 (X):1 日元
- iv。預計剩餘期限 (T):9 年
- v.股價波動率(σ):波動率根據9年(從2015/7/12到2024/7/11)每週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普通股普通交易的收盤價計算得出
- vi。無風險利率 (r):剩餘年限與預期剩餘期限相對應的政府債券的利率
- 七。股息收益率 (q):每股 250 日元的股息(2023 年 12 月和 2012 年 6 月的股息結果)÷ 上文 ii 中定義的股價
- 八。標準正態分佈 (N (·)) 的累積分佈函數
注意,在分配股票收購權時,應向目標人支付與付款金額總額相同金額的補償,並應通過與獎勵索賠抵消的方法進行支付,以代替支付金額。
6。股票收購權的付款日期
2012年7月12日
7。行使股票收購權的期限
從 2027/7/13 到 2039/7/12。
8。投資於行使股票收購權的財產的價值
行使每股收購權時投資的財產價值爲每股1日元,可以通過行使每股收購權來發行,這是金額乘以授予的股份數量。
9。行使股票收購權的條件
- (1)發生以下事件時,目標人將無法行使股票收購權。
- 1)自目標人員在上述第7條規定的股票收購權行使期(以下簡稱權利行使期)(包括事發日期)內,不再擔任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執行官、全職高級管理人員、僱員或董事或僱員之職位已過去一年。但是,如果自事件發生之日(包括事件發生之日)起已過去1年,超過行使期限,則目標人必須等待1年才能在權利行使期到期日之前行使股票收購權。此外,如果目標人員在行使權利期開始日期到來之前不再擔任公司子公司的董事、執行官、僱員或董事或僱員的任何職位,則無論上述第7條的規定如何,目標人只能在行使期的第一天起1年內行使股票收購權。
- 2)當目標人物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
- (1)當目標人死亡時。
- (2)當我們的商業祕密被非法使用或泄露,對我們公司造成損害時。
- (3)當您以另一家公司的高級職員或員工的身份就職時(事先獲得我們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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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當目標人員屬於公司紀律條例第4(1)(4)(4)(4)(4)(禁令退休)和第(5)(紀律處分)的範圍時,當公司確定已實施了與此相同的行爲,並且合理地認識到目標人不宜行使股票收購權時。
- 4)當目標人被判處的刑期超過監禁時。
- 5)當目標人要求放棄公司書面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收購權時。
-
- (2)目標人不能轉讓股票購置權、設定禮物、質押等擔保權,也不能對第三方進行其他處置。
- (3)分配給目標人的股票收購權完全屬於目標人,不允許繼承。
- (4)目標人可以分期行使股票收購權。但是,不可能分期行使一項股票收購權。
- (5)行使權利的其他條件在公司與目標人之間簽訂的股票收購權分配協議中規定。
10。由於行使股票收購權而發行股票時增加的資本和資本儲備金額
因行使股票收購權而發行股票時增加的資本金額等於根據公司計算規則第17(1)條計算的增資限額的一半,當計算結果出現少於1日元的部分時,該分數向上舍入。剩餘金額應納入資本公積金。
11。行使股票收購權產生的部分四捨五入
如果向股票收購局發行的股票數量中有一小部分少於1股,則應向下舍入。
12。因轉讓而獲得股票收購權的限制
通過轉讓收購股票收購權需要獲得董事會決議的批准。
13。收購股票收購權的原因和條件
- (1)公司可以在公司董事會另行確定的日期免費獲得股票收購權,前提是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合併協議或新設立的分拆計劃的議案,或批准公司爲全資子公司的證券交易協議或股票轉讓計劃的議案(當沒有必要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時)由該公司的將軍撰寫股東大會。
- (2)如果在目標人行使權利之前,由於上述第9條的規定而無法行使股票收購權,則公司可以免費獲得股票收購權。
14。組織重組時股票收購權的處理
在公司進行合併(僅限於公司因合併而消失時)、吸收分割、新機構拆分、證券交易或股票轉讓(以上統稱爲組織重組行爲)的情況下,在組織重組法生效時仍然存在的新股票保留權(以下簡稱 “剩餘股票收購權”),在每種情況下,均爲公司保留新的股票(以下簡稱 “剩餘股票收購權”)需要重組的公司)((以下簡稱擬進行重組的公司)每項權利的發行均應基於以下條件。
- (1)擬發行的重組公司的股票收購權數量
發行的數字等於剩餘股票收購權的股票收購權持有人持有的股票收購權的數量。 - (2)以股票收購權爲目的的重組公司的股票類型
它是公司需要重組的普通股。 - (3)以股票收購權爲目的的重組公司的股份數量
公司董事會在考慮組織重組法案的條件等後做出決定。 - (4)用於行使股票購置權的投資財產的價值
上文第5款規定的支付金額是將根據第 (3) 款確定的作爲股票收購權目的的重組公司的股份金額乘以根據上文 (3) 確定的股票收購權的目的的重組公司的股份金額,獲得的金額。 - (5)行使股票收購權的期限
從上述第7條規定的剩餘股票收購權的權利行使期的開始之日或組織重組法的生效日期(以較晚者爲準),直到第7條規定的剩餘股票收購權的權利行使期到期。 - (6)由於行使股票收購權而發行股票時將增加的資本和資本儲備金額
根據上文第 10 節確定。 - (7)因轉讓而獲得股票收購權的限制
通過轉讓收購股票收購權需要獲得重組公司的批准。 - (8)獲得股票收購權的原因和條件
根據上文第13節確定。 - (9)行使股票收購權的其他條件
根據上述 9. 確定。
15。行使股票收購權時處理付款的銀行
三井住友銀行大阪總行營業部
16。股東登記管理人的姓名、地址和營業所
- (名字)
- 三菱日聯信託銀行株式會社
- (地址)
- 東京都千代田區丸之內1-4-5
- (銷售辦公室)
- 大阪市中央區伏見町 3-6-3
三菱日聯信託銀行株式會社大阪證券廳部
結束了
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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