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26000元
2024年04月23日,成都市邮政管理局就四川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四川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曙光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口岸路509号
品牌:圆通
二、案由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主要事实
该公司双流分拨中心多次发生工作人员跨越或踩踏传送带的违法行为,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仍有上述违法行为发生。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6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该公司限期7日内采取措施消除相关隐患。
承办单位:成都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