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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证券之星 ·  04/11 19:29

证券之星消息,4月11日新锦动力公开信息显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萍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采取监管措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2022年9月14日,本所受理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李丽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查明,你们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1月18日,本所审核通过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1月30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的公告》称,1月19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丽萍持有的发行人14.68%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冻结期为36个月;李丽萍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在本所审核通过后至股票发行上市前,发生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以下简称《7号指引》)规定的会后事项,但发行人未按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本所督促,发行人才于2月24日、3月14日两次提交会后事项说明,但未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其后,因财务资料更新,发行人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并于2023年10月向本所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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