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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董秘吴士君:建议优化调整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

愛爾眼科董秘吳士君:建議優化調整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

財聯社 ·  02/23 16:44

①理論上,“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與被激勵對象在解禁日的所得額並無因果關係和內在聯繫;實踐中,這種計算方式經常產生反向負激勵。 ②事實上,激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只應與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和解禁日股票市價有關係。

財聯社2月23日電,“我向吳清主席建個言”活動如火如荼進行,中小投資者、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紛紛獻言。愛爾眼科董秘吳士君建議,可優化調整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不再與“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掛鉤,從而更好提升激勵對象積極性。以下爲吳士君建言全文:

2009年至今,大量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對股權激勵對象個稅計徵中的突出問題,希望證監會協調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三條規定,“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理論上,“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與被激勵對象在解禁日的所得額並無因果關係和內在聯繫;實踐中,這種計算方式經常產生反向負激勵。原因在於,A股長期存在大幅波動和牛短熊長的客觀事實,大量上市公司雖然實現了激勵計劃設置的業績目標,但股價仍然出現較大下跌,由此導致了激勵對象在虧損狀態仍要繳納個稅的荒唐現象,嚴重挫傷了激勵對象的積極性,不利於上市公司的長期發展,也不符合國家稅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精神。

事實上,激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只應與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和解禁日股票市價有關係,因此合理的計稅方式是:

應納稅所得額=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目前,二級市場上市公司的股價與基本面出現背離的現象很多,懇請證監會盡快協調國稅總局就股權激勵計劃計稅公式進行修正,使股權激勵計劃真正發揮激勵作用,加快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愛爾眼科董秘吳士君)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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