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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泽达:董事刘雪松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

退市澤達:董事劉雪松因信息披露違規等違規行爲被上海證券交易所處罰

證券之星 ·  2023/09/20 19:01

9月20日退市澤達公開信息顯示,董事劉雪松、雷志鋒因信息披露違規,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上海證券交易所處罰。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雪松、雷志鋒)》(〔2023〕48號)、《市場禁入決定書(劉雪松)》(〔2023〕20號)(以下統稱《決定書》)查明的事實,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達易盛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情形。(一)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2019年6月13日,公司披露《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涉會計期間爲2016年至2018年。後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5輪審核問詢,公司進行了多次回覆,其中包括將報告期更新爲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本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同意公司發行上市(首發)。6月16日,公司披露《招股說明書》。6月23日,公司在科創板上市。1.《招股說明書》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編造重大虛假內容、隱瞞重要事實。(1)第一部分“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編造重大虛假內容。通過公司或全資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金淳)、蘇州澤達興邦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開展虛假業務等方式,公司2016年至2019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342,296,307.13元,虛增利潤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35,573,659.95元,佔當年收入的49.28%,虛增利潤22,438,194.83元,佔當年利潤的104.72%;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73,888,825.78元,佔當年收入的59.67%,虛增利潤37,407,625.16元,佔當年利潤的91.05%;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118,039,036.95元,佔當年收入的58.36%,虛增利潤61,608,464.11元,佔當年利潤的103.24%;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114,794,784.45元,佔當年收入的51.87%,虛增利潤65,281,020.91元,佔當年利潤的67.69%。(2)第十部分“資產質量分析”中未按規定如實披露關聯交易,隱瞞重要事實。《招股說明書》第八節第十部分“資產質量分析”中披露公司“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財產品”2017年12月31日賬面餘額7,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賬面餘額14,900萬元,並記載“報告期各期,公司與杭商資產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商資產)簽訂了《杭商望山2號私募基金》投資合同、《杭商望山三號私募基金》投資合同”。經查,2017年,公司買入杭商資產5,000萬元私募基金產品,資金經杭商資產實際轉入公司關聯方。其中,公司與杭商資產簽訂《杭商望山2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額3,000萬元,實際轉入未披露的關聯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睿信)。浙江金淳與杭商資產簽訂《杭商望山2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額2,000萬元,實際轉入關聯方杭州星宙電腦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買入杭商資產8,000萬元私募基金產品,資金經杭商資產實際轉入公司關聯方。其中,公司與杭商資產簽訂《杭商望山2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額5,000萬元,實際轉入關聯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與杭商資產簽訂《杭商望山2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額3,000萬元,實際轉入未披露的關聯方杭州銀碩佳元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碩佳元)。2019年,公司買入杭商資產7,000萬元私募基金產品,資金經杭商資產實際轉入公司關聯方。公司與杭商資產簽訂《杭商望山三號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額1,000萬元、3,000萬元、3,000萬元,實際轉入關聯方浙江睿信、銀碩佳元。公司未按規定如實披露上述關聯交易。2.《招股說明書》第五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第八部分“發行人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中未按規定如實披露股權代持情況,隱瞞重要事實。《招股說明書》第五節第八部分稱,“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況”。經查,隋某力通過梅某持有公司600萬股,通過楊某持有270萬股,合計持有870萬股,持股比例13.96%。公司未按規定如實披露上述股權代持。(二)公司披露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1.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1)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上市後,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澤達暢鴻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暢鴻)簽訂虛假合同、開展虛假業務,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中營業收入、利潤部分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152,168,610.58元,佔當期報告記載的營業收入的59.51%;虛增利潤82,469,210.34元,佔當期報告記載的利潤總額的88.97%。(2)未按規定如實披露關聯交易。2020年,公司、浙江金淳分別與鑫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鑫沅資產鑫通1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鑫沅資產鑫福3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轉入鑫通1號、鑫福3號合計1.2億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通過鑫通1號、鑫福3號合計將1億元投向公司關聯方杭州和鑫商盈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述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如實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2.2021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1)虛增營業收入、利潤。2021年,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杭州暢鴻簽訂虛假合同、開展虛假業務,披露的2021年年度報告中營業收入、利潤部分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71,043,475.95元,佔當期報告記載的營業收入的21.59%;虛增利潤26,657,786.15元,佔當期報告記載的利潤總額的56.23%。(2)虛增在建工程。2021年,公司期末在建工程中,預付浙江觀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觀滔)設備款42,690,600.00元。其中,預付浙江觀滔36,320,600.00元設備款對應的在建工程沒有對應實際成本發生,虛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處罰決定如下:

對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劉雪松,曾任職澤達易盛、時任杭州暢鴻項目部經理雷志鋒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劉雪松5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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