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很多股民不懂什麼是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自己虧損也是認為自己選股不當而已。
我為大家講述一起關於虛假陳述的索賠案例——深華發,望廣大投資者借鑑。
2016年1月18日,深華發收到了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16年9月19日,深華發收到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6年12月24日,深華發收到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深華發A-B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徵集訴訟委託,代理投資者索賠。
三位投資者合計訴訟請求額37萬餘元。
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深華發有三項事況違反《證券法》。
其一,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子公司關聯交易事項
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8日,深華發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議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計不超過5億元的自有閒置資金擇機購買理財產品,授權董事長行使投資決策權並簽署相關合同。
2014年9月28日,深華發與中信信託簽訂了信託合同,約定深華發認購該信託計劃的T2類信託單位,認購金額共計5億元。
在此前的9月25日,武漢新東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武漢中恆新科技產業集團全資子公司,已與中信信託簽訂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約定中信信託向武漢新東方發放貸款金額不超過5億元,貸款總金額以中信信託為向武漢新東方發放貸款而發行的中信乾景綠色星城投資基金集合信託計劃的T2類信託單位對應的信託資金本金的金額之和為準。
2014年12月26日,深華發向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乾景5期)賬户轉賬5億元購買信託產品。同日,中信乾景5期賬户向武漢新東方轉賬5億元發放貸款,武漢新東方又將5億元轉賬至武漢中恆。2015年9月7日,武漢新東方向中信信託歸還5億元貸款本金,並共支付貸款利息4,461.80萬元和提前還款補償金76.39萬元。2015年9月8日,中信信託向深華發支付5億元信託本金,並共支付信託收益4,283.33萬元。
深華發向中信信託購買信託產品的資金用於向武漢新東方發放貸款,構成關聯交易。深華發未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中完整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
其二,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資金往來事項
2015年8月底,李中秋與深圳市萬科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祝九勝口頭約定,將深華發5億元資金存放在萬科財務,萬科財務支付一定比例的資金佔用補償。5億元資金佔深華發2014年度經審計總資產11.6億元的43.10%。
2015年9月8日,深華發將5億元資金劃轉至萬科財務。2015年12月31日,萬科財務向深華發分別轉款5億元和1,920萬元。深華發向萬科財務支付5億元資金事項,屬於《證券法》規定的重大事件,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則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
其三,未按規定披露超額關聯交易事項
2014年4月18日、2014年5月14日,深華發董事會、股東大會分別審議通過議案,公司或武漢恆發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向武漢恆生光電產業有限公司採購液晶顯示屏金額不超過1,200萬美元。2014年4月22日,深華發發佈公告。
2014年3月至10月,武漢恆發科技和武漢恆生光電共簽訂10份液晶顯示屏購銷協議,合同採購金額共計28,452.60萬元,超過了審議並披露的預計總金額。
其中,截止2014年6月,雙方簽訂的購銷協議金額共計7,142.56萬元,已近預計總金額。2014年7月至10月,雙方繼續簽訂了5份購銷協議,合同金額分別為1,0019.56萬元、9,006.93萬元、200.06萬元、1,083.50萬元、1,000萬元,分別佔深華發2013年度經審計淨資產2.74億元的36.57%、32.87%、0.73%、3.95%、3.65%,上述合同金額共計21,310.05萬元,佔深華發2013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77.74%。
根據上述購銷協議,2014年3月至12月,武漢恆發科技共向武漢恆生光電預付貨款27,969.41萬元,實際執行的購銷協議金額為2,789.52萬元。
2014年12月,武漢中恆代武漢恆生光電向武漢恆發科技歸還了未執行合同的預付款2.04億元,並支付了部分預付款項利息392萬元。
對於上述超額關聯交易事項,深華發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按照規定進行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
根據以上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決定,責令深華發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給予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根據《證券法》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對於該案的時間節點,宋一欣律師認為,虛假陳述實施日應為2014年4月18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為2016年1月19日即深華發公佈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之日。
因深華發虛假陳述行為被曝光,深華發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對此,被告深華發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該案目前雖尚未判決,但從該案可以看到,這也是投資者需要知道的:如果上市公司對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或行為作出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錯誤投資決定而遭受損失的,並且有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的,投資者是可以向上市公司(還包括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責任人,證券公司、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索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