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偉俊集團控股(01013)公佈,於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執行董事、行政總裁兼主席林清渠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8 章)第 310(1)(a)、313(1)(a)、 313(1)(c)、324(1)(a)、325(1)(a)及 328(a)條,在東區裁判法院就五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指明期間內履行披露責任的罪名認罪。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源自於若干交易,涉及購買華人策略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一間在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8089)。該等交易發生在 2017 年 7 月至 12 月期間,當時林清渠通過一家擁有 50%股權的公司偉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購買華人策略的若干股份,導致林清渠和偉俊控股有責任在相關購買後的 3 個營業日內向聯交所及華人策略披露。林清渠於當時知悉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披露的責任,並委派給一名員工爲林清渠及偉俊控股準備及提交相關披露表格。然而,由於負責員工的疏忽,此等利益披露通知直到 2018 年 1 月才向聯交所及華人策略報備。
傳票於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林清渠及偉俊控股承認相關指控,而林清渠及偉俊控股被罰款2萬港元,並被命令支付 約2.16萬港元的法律費用。
考慮到違規主要是由於林清渠的員工疏忽大意,並沒有涉及林清渠的任何不誠實、欺詐行爲或顯示任何誠信問題,由於該違規行爲實屬非重大性質,只有少量罰款金額,而且林清渠及偉俊控股在其後出售偉俊控股於華人策略的股權時及時向華人策略及聯交所披露,董事會認爲該違規行爲不會對林清渠根據上市規則第 3.08 及 3.09 條擔任董事的合適性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