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9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二十)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法律文书显示,法院将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对公司涉证券纠纷案进
行一审开庭,其中 39 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周旭辉。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背景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
[2018]3 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审理,公司披露的 2014 年
年度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
依此向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诉讼情况一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336,097.0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情况二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6,00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诉讼情况三
原告:35 名自然人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周旭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 1,376,680.8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述被告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及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 151003、15004
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
处罚字[2017]124 号)。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
构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
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