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ujie Microfiber Technology Group Co.,Ltd.
(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交通路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
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
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1、本公司控股股东聚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陆玉珍、仲鸿天、仲湘聚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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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9月12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陆玉珍、仲鸿
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天、仲湘聚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聚杰投资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份
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陆玉珍、仲鸿天 (3)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减持后本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继
续遵守本承诺第一款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8款、
第9款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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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4)如若本人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
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7)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③前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8)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上述减持时间
区间内,公司发生高转送、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9)本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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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1)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
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
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减持后本单位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单位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
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7
款、第8款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单位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
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
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聚杰投资 (5)计算本承诺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②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7)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6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本单位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单
位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单位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单
位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8)本单位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如若本单位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聚杰君合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
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
聚杰君合
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减持后本单位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单位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
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7
款、第8款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单位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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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
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②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7)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本单位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单
位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单位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单
位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8)本单位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如若本单位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直接或间接持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有发行人股份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8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的董事、监事或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夏建新、黄亚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
辉、李林、席菊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明、王卫锋、王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
华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金浦投资、祥禾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涌安、王明寰
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
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具体措施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
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 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
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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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情形时,本公
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仲鸿天先生、
仲湘聚女士、陆玉珍女士将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增持股份不应当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
分红(税后)的 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
定措施条件的,则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但不超过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从公司分得的全部现金分红(税后)。
(2)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
应当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回购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
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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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公司领取年度薪酬(税后)的 20%,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年度薪酬(税后)的 50%。
⑤上一会计年度未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年度税后薪酬累计额从公
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全年税后薪酬平均数计算。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
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具体确定的增持
金额、数量及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
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及股份回购的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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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时,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股票完成且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优先顺序
启动条件触发后,将先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
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
由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
(四)约束措施
1、若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的补救
及改正情况。
2、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其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因公司股价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
条件而终止实施的,视为实施完毕,下同)前,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同时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为限,
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税后)。
3、若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公司有权以其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薪酬(税后)的 50%为限,扣减其在当
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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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郑重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
在上述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
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
应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
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实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邀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
进行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
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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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
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承诺由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与本次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特作出如下承诺: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如因本公司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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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
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
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
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
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
(1)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
技术研发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吸引行业
优秀技术人才的加盟,加大创新力度,通过不断推动现有产品的换代升级巩固并
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加强行业细分市场的开发形成新的利润
增长点。
(2)积极开拓市场,提高销售收入
公司坚持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继续以新技术、
新产品的研发为依托,开拓超细纤维纺织面料和成品的新市场、新客户,扩大对
现有市场、客户的销售数量,增加销售规模。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结合自身特点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机制创新和管理升级,优化生产工艺和
业务流程,提高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明确公司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承诺的分红政策,在符
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
15
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
分调动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
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
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
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
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
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公司发行上市后,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发行上市后,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
况下,将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并将在董事会表决
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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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如出现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由具体决策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被证
券监管部门认定为怠于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将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在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实现每年现金分红水平不低于《公
司上市股利分配政策》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
的标准;并将在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重要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制定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请投资者自主
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公司经营
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五、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聚杰投资,实际控制人仲鸿天先生、陆玉珍
女士、仲湘聚女士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聚杰微纤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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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2、承诺人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及其附属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
与聚杰微纤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聚杰微纤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承诺人及其附属企业将不
与聚杰微纤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承诺人或其附属企业与聚杰微纤拓展
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承诺人将亲自或促成附属企业采取措施,
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聚杰微纤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
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聚
杰微纤来经营。
4、承诺人确认并向聚杰微纤声明,将促使附属企业履行本承诺函所述的有
关义务。
(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聚杰投资、实际控制人仲鸿天家族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及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减少及规范聚杰微纤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聚杰微纤发生关联交易,并促使本公司/本人的关
联方避免与聚杰微纤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 本人的关联方与聚杰微纤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
必要且无法避免时,本公司/ 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关联方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聚杰微纤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本公司/
本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有
收益归聚杰微纤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聚杰微纤指定账
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聚杰微纤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聚杰
微纤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公司/本人与聚杰微纤无任
何关联关系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18
六、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主体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聚杰投资,实际控制人仲鸿天、陆玉珍、仲湘聚就未履行公
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19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
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
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聚杰君合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
下:
1、本合伙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
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
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同时,在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合伙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20
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
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
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
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完
21
成之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
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10%。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情形。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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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其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7、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3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8、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1)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
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
途和使用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将通过证券市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为公司
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重要基础。作为公众公司,公司将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
回报,在兼顾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未来利润分配方案制定考量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未来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
24
金的前提下,除非有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可以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二十;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未来利润分配规划的修改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规划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如果未来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保持稳
定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督。
2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30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2,487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 248.70 万股,网上发行 2,238.30 万股,发行价格
为 15.0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5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聚杰微纤”,股票代码“300819”,本
次公开发行的 2,487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
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3 月 12 日
(三)股票简称:聚杰微纤
(四)股票代码:30081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947.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487.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26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
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487.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聚杰投资 5,133.10 51.06% 2023 年 3 月 12 日
2 陆玉珍 545.30 5.48% 2023 年 3 月 12 日
3 仲鸿天 545.30 5.48% 2023 年 3 月 12 日
4 仲湘聚 193.20 1.94% 2023 年 3 月 12 日
5 聚杰君合 583.10 5.86% 2023 年 3 月 12 日
6 金浦投资 230.00 2.31% 2021 年 3 月 12 日
7 祥禾涌安 115.00 1.16% 2021 年 3 月 12 日
8 王明寰 115.00 1.16% 2021 年 3 月 12 日
小计 7,46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 248.70 2.50% 2020 年 3 月 12 日
2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2,238.30 22.50% 2020 年 3 月 12 日
小计 2,487.00 25.00%
合计 9,947.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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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ujie Microfiber Technology Group
英文名称: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4,600,000.00 元人民币
发行后注册资本: 99,470,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仲鸿天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5 月 2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7 日
住所: 苏州市吴江区八坼镇南郊
邮政编码: 215222
电话: 0512- 63366336
传真: 0512-63368007
电子信箱: jujie@jujie.com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秘书: 关系管理,联系人为黄亚辉,联系电话
0512-63366336
经营范围:超细纤维制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专注于超细复合纤维面料及制成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
造业中的纺织业,行业代码为“C17”。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
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1 仲鸿天 董事长 2017.3.28—2020.3.27
2 陆玉珍 董事 2017.3.28—2020.3.27
3 仲湘聚 董事 2017.3.28—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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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冯思诚 董事 2017.11.6—2020.3.27
5 朱锦标 独立董事 2017.11.6—2020.3.27
6 陈宇岳 独立董事 2017.11.6—2020.3.27
7 张颂勋 独立董事 2017.11.6—2020.3.27
8 赵徐 监事会主席 2017.3.28—2020.3.27
9 沈淑芳 监事 2017.3.28—2020.3.27
10 席菊明 职工监事 2017.3.28—2020.3.27
11 沈松 总经理 2017.3.28—2020.3.27
12 仲湘聚 副总经理 2018.4.25—2020.3.27
13 黄亚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3.28—2020.3.27
14 李林 财务总监 2017.3.28—2020.3.27
15 王华 销售总监 2017.3.28—2020.3.27
16 夏建新 生产总监 2017.3.28—2020.3.27
17 王卫锋 生产总监 2017.3.28—2020.3.27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位 持股形式 持股数量(万股)
直接持股 545.30
仲鸿天 董事长
通过聚杰投资间接持股 1273.01
直接持股 545.30
陆玉珍 董事
通过聚杰投资间接持股 2181.57
直接持股 193.30
仲湘聚 董事、副总经理
通过聚杰投资间接持股 1678.52
黄亚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通过聚杰君合间接持股 23.32
李林 财务总监 通过聚杰君合间接持股 4.66
王华 销售总监 通过聚杰君合间接持股 272.31
席菊明 职工监事 通过聚杰君合间接持股 5.83
夏建新 生产总监 通过聚杰君合间接持股 17.49
王卫锋 生产总监 通过聚杰君合间接持股 29.16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未发行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持有本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1、基本信息
本次发行前,聚杰投资持有公司 5,133.1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8.81%,为公
司控股股东。其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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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仲鸿天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 4 号-24#
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313999265H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陆玉珍 42.50 42.50%
2 仲湘聚 32.70 32.70%
3 仲鸿天 24.80 24.80%
合计 100.00 100.00%
3、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合并报表数据:
单位:元
年度/时间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8 年度
529,406,505.73 418,478,383.10 66,105,787.92
/2018.12.31
2019 年 1-6 月
645,230,943.86 446,936,925.38 28,458,542.28
/2019.06.30
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
单位:元
年度/时间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8 年度
53,166,371.32 37,724,724.33 10,029,314.58
/2018.12.31
2019 年 1-6 月
52,788,177.25 37,376,007.44 -348,716.89
/2019.06.30
注:上述 2018 年度及 2019 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已经苏州中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仲鸿天家族。仲鸿天、陆玉珍(系仲鸿天之母)、仲湘聚(系
仲鸿天之姊)三人通过聚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68.81%的股份,同时还分别直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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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7.31%、7.31%、2.5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86.02%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
控制人。
仲鸿天先生,199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 年 1 月毕
业于美国东北大学(Northeastern University)生物专业,取得学士学位。2016 年 4
月至 10 月,就职于江西聚杰医药有限公司,担任研发专员;2016 年 10 月至今,担
任江西聚杰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 年至今,担任聚杰投资执行董事;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担任聚杰有限董事;2017 年 4 月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陆玉珍女士,195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1 月
至 1981 年 1 月,在坛丘缫丝厂担任职员;1990 年 1 月至 1993 年 1 月,在中国东方
丝绸市场担任经商助理;1994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就职于八坼福利丝织厂行政后
勤部;2000 年 5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吴江市聚杰微纤服饰面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前
身)担任销售部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担任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
仲湘聚女士,197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7
年 8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吴江鲈乡小学任教;2003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就职于
发行人采购部,担任职员;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担任聚杰有限董事;2016
年 11 月至今,担任吴江市聚杰微纤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4 月,担任发行人董事;2018 年 4 月 25 日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被投资公司情况
在公司担任
名称/姓名 注册资本 与本公司
职务 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关系
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24.80% 控股股东
仲鸿天 董事长
江西聚杰医药有限公司 1,500.00 85.83% 关联方
陆玉珍 董事 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42.50% 控股股东
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42.50% 控股股东
董事、副总 江西聚杰医药有限公司 1,500.00 14.17% 关联方
仲湘聚
经理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农村小
7,500.00 4.00% 关联方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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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投资情况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 2020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50,068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
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 51,331,000.00 51.60
苏州市聚杰君合投资合伙企业(有
2 5,831,000.00 5.86
限合伙)
3 仲鸿天 5,453,000.00 5.48
4 陆玉珍 5,453,000.00 5.48
上海金浦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5 2,300,000.00 2.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仲湘聚 1,932,000.00 1.94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 1,150,000.00 1.16
(有限合伙)
8 王明寰 1,150,000.00 1.16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891.00 0.0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
10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4,530.00 0.00
公司
3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487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5.07 元/股,此价格对应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84,820,113,000 股,
根据《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593.72979 倍,超过 15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48.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38.3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3,789.48814 倍,网上发行
最终中签率为 0.0263887882%。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38,315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1,576 股,
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39,891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479.0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887.31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32,591.7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3 月 10 日
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6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4,887.31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33
项目 金额(万元)
1、保荐承销费 2,561.35
2、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1,383.02
3、律师费 412.26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71.70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58.98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4,887.31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15.07 元/股(每股发行费
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32,591.78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7.61 元/股(按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66 元/股(按经审计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3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 1-6 月、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司的招
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19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
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9357 号)。
结合上下游行业趋势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2019 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天健审[2019]9358
号)。
有关审阅数据以及盈利预测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发行人财务报
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十、发行人盈利预测”部分内容。
3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峻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郭护湘、牟海霞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
任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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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8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签字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