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49
债券代码:136850 债券简称:16 宝丰 02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因 11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
由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行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因 11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 宝丰 02,代码 136850。
3、发行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 10 亿元,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
率债券,附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调整“16 宝丰 02”
票面利率的公告》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宝丰 02”公司
债券回售的公告》,决定不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5
号文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20%,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
存续期的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
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
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根据本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宁夏
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调整“16 宝丰 02”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期债
券后 2 年票面利率为 6.2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23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
的 11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2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2.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2、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因 11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宝丰 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 行 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 1 号
联 系 人:张中美
联系电话:0951-5558025
传 真:0951-5558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29 号国家开发银行 6 层
联系人:闫立
联系电话:010-88300622
传真:010-88300161
3.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