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3 证券简称:西藏城投 公告编号:2019-034
债券代码:122491 债券简称:15 藏城投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14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0 月 15 日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发行的西藏城市发展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开始支付自年 10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次债券为 7 年,附发行人第 5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9 亿元。
3、债券简称:15 藏城投
4、债券代码:122491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0%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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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5 年 10 月 15 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0 月 15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11、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10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次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3、信用级别:根据 2015 年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券
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15 藏城投”信用等级为 AA,评
级展望为稳定;根据 2019 年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
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15 藏城投”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5、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6、本次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0%
17、本次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 年 10 月 15 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15 藏城投”的票面利率为 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
利息人民币 5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14 日
2、除息日:2019 年 10 月 15 日
3、付息日:2019 年 10 月 15 日
四、付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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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0 月 14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全
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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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 380 号北方大厦 21 楼
邮政编码:200070
联 系 人:刘颖、聂瑶
联系电话:021-63536929
传 真:021-63535429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联 系 人:邱甲璐
联系电话:010-66568405
传 真:010-66568930
2、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 系 人:黄晗
电 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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