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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輝隆股份:關於向關聯方購買資產的關聯交易的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9/09/19 00:00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股份”或“公司”)

拟向安徽友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盛房地产”)以自有资金

购买汇元国际两层办公写字楼(面积约为2,148.56平方米),本次交易价

格约为1,718.85万元。

2、友盛房地产是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属于同

一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其他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友盛房地产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

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董事会表决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生效。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关联方的刘贵华先生、文琼尧女士、姚迪女士已

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木利民先生、杨昌辉女士、方庆涛

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本次交

易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表决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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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此项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

根据《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相关法则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无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友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779号皖都徽韵小区办公楼24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3日

注册资本:陆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

股东情况: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出资 400 万元,持股比例 6.67%;

安徽辉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5,600 万元,持股比例 93.33%。

2、友盛房地产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355.64 20,343.21

净资产 7,153.59 7,153.60

项 目 2018 年度(经审计) 2019 年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876.92 0

净利润 429.71 0.01

3、上述关联法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三、关联交易资产的基本情况

此次购买的两层办公写字楼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与延安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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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处东南角、包河区政府商圈与省政府 CBD 商圈结合处,为新老城区枢

纽,链接主城区与滨湖区,周边相关配套正逐渐完善,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此次购买的两层办公楼处于该“汇元国际”写字楼中低层区域,

通过对比该区域同类型写字楼价格的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依据公允

的市场价格,确定此次交易金额约为 1,718.85 万元。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购买的房产将用于公司商务办公所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六、当年年初至最近一期期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辉隆股份与友盛房地产发生

关联交易 0 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木利民先生、杨昌辉女士、方庆涛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予

以了事前认可意见: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此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

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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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

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购买

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关于该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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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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