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 飞马 公告编号:2019-083
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完成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兑付兑息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债券摘牌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发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 飞马债”或“本次债券”),期限三年。根据《深
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约定,本次债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按期足额支付了债券
本金和自 2018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7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债券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3、债券代码:112422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3 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6.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10、付息日: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
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次债券于每年的
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
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
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
面总额的本金。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最新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BB,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
1、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根据《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6.00%,16 飞马债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00 元,兑付兑息
合计为人民币 1,06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
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00 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48.00 元;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60.00 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60.00 元。
2、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次债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兑付兑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本
次债券本息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相应的付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
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7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6 飞马债持有人。
4、债券兑付兑息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截至目前,本次债券已实施完成兑付兑息。
三、摘牌安排
债券摘牌日:2019 年 7 月 29 日
四、其他事项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
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债券兑付兑息情况相关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