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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进展公告

際華集團:關於公開掛牌轉讓孫公司部分股權和債權的進展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9/07/17 00:00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30

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 际华 01

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 际华 02

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 际华 03

债券代码:143137 债券简称:18 际华 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

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际华(邢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邢台投资”)持有的邢台

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邢台诚达”)88%股权和本公司对邢台诚达的债权

28,229.8554万元,现将交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开挂牌转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

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邢台投资持有的邢台诚达 88%股权和本公司对邢台诚达

的债权 28,229.8554 万元(挂牌股权和债权简称“标的资产”),标的资产转让挂牌

底价为 35,200 万元,其中 88%股权账面价值 1,337.82 万元,转让底价为 6,970.1446

万元;债权账面价值 28,229.8554 万元,转让底价为 28,229.8554 万元。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公开挂牌转

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公告》(编号:临 2019-0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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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受让资格反馈

函》,截止挂牌公告期满,共征集到 1 个意向受让方,即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按标的资产挂牌底价成交,成交价格为 35,20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

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进展公告》(编号:临 2019-027 号)

二、交易进展请况

本公司、邢台投资与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分别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截止目前,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

了全部标的资产转让款,共计35,200万元。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已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公司、邢台投资出具了资产交易凭

证和产权交易凭证,本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交易事项已通过产权交易所相关程序

达成交易。

本公司、邢台投资将与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及流程办理后续

权证变更登记事宜。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标的股权:

转让方:际华(邢台)投资有限公司,即甲方

受让方: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乙方

标的债权:

转让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

受让方: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乙方

(二)转让标的:邢台投资持有的邢台诚达 88%股权和本公司对邢台诚达的债权

28,229.85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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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价格:35,200万元。

(四)支付方式:乙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

易价款。

(五)产权交接事项

(1)本合同的产权交易基准日为2019年7月11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

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在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

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2)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

部门申报的义务。

(3)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

盈利或亏损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

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交

易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七)生效条件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自甲、

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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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资产交易凭证》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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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