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火炬”、“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支付现金购买光正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燃气”或“标的公司
”)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
2018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以2.94亿元
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光正能源所持有的光正燃气共计49%的股份。同日,公司与光
正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收购光正能源持有的光正燃气49%股权。
截至目前,光正能源有限公司已将光正燃气49%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光正燃
气已于2018年12月28日在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
记手续。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购买、出
售资产的交易情形。上述交易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均为光正燃气股权,
系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也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与本次重组
具有相关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纳入本
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