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发行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如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19 年 6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 中煤 03、143670。
3.发行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是 17 亿元。本期债券
期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 4.90%。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23
年 6 月 4 日;如投资者于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
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21 年 6 月 4 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6 月
5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于
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6 月 5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3 年的 6 月 5 日(如遇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如投资者于第 3 年末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的 6 月 5 日(如遇非
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19 年 6 月 4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90%。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4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9 年 6 月 5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
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划入
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
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
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娟
联系方式:010-82256341
(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昊
联系方式:010-86451363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 年付息公告》之盖章页)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