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
之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九年五月
金浦钛业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于江苏南京签订:
甲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大纬东路 229 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乙方(一):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乙方(二):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越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建强
乙方(三):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E1550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乙方”)
丙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斗门镇望海路 18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邵恒祥
鉴于:
甲方、乙方及丙方已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签订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
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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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议》”)。
现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友好协商,对《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的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达成如下内容,以资共同信守。
一、《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一条“释义”中部分用语的含义修
改为:
1、定价基准日指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二条“资产购买事项”之第 2.2 款“本
次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修改为: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古
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所涉及的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9]12098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丙方 100%股权的评估结果为 565,318.50 万元。经本协议各方协商,
丙方 100%股权交易作价为 560,000 万元。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三条“本次交易的对价事项”之第
3.4 款“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之第 3.4.4 项“调价触发条件”修改为: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深证指数(3990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
交易日相比于甲方因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即 2019 年 4 月 13 日)前一交易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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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数(10,132.34 点)涨幅或者跌幅超过 20%;且甲方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连
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甲方因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即 2019
年 4 月 13 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或者跌幅超过 20%;且甲方股价的上涨或
者下跌应与深证指数(399001.SZ)收盘点数为同向涨跌。
B、申万化工指数(801030.SI)在任一交易日前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甲方因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即 2019 年 4 月 13 日)前一交易日
收盘点数(3,006.68 点)涨幅或者跌幅超过 20%,且甲方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连
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相比于甲方因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即 2019
年 4 月 13 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或者跌幅超过 20%;且甲方股价的上涨或
者下跌应与申万化工指数(801030.SI)收盘点数为同向涨跌。
上述调价触发条件中所指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无需均
处于“可调价期间”内。
四、《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四条“标的资产过户及期间损益分
配”之第 4.1 款修改为:
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或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不进一步审查决定(以二者日期孰晚者为
准)后一个月内立即启动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并尽一切努力于本次交易取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
经营者集中不进一步审查决定(以二者日期孰晚者为准)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成标
的资产所需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在交割期内,乙方应依法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
过户手续,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若未能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承担违
约赔偿责任。甲方应当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过户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
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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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九条“乙方及丙方的陈述及保证”
之第 9.3 款修改为:
9.3 乙方保证尽快解除各自股权质押情形,确保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能够
顺利过户给甲方。甲方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后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不会因中国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押,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
同时,乙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甲方名下。
六、《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九条“乙方及丙方的陈述及保证”
删除第 9.5 款。
七、《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条件”增加第 12.1.5
项为:
12.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作出关于经营者集中不进一步审查
决定。
八、其他
1、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附生
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约定
事项,以《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为准。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同时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履
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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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
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一)
甲方(盖章):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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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
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二)
乙方(一)(盖章):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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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三)
乙方(二)(盖章):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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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四)
乙方(三)(盖章):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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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五)
丙方(盖章):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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