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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征集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12/22 00:00

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征集债

券持有人授权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于 2016 年发行了中安消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 中安消”)。“16 中安消”

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担任受托管理人。根据《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授权天风证券,

天风证券将以自己名义代表已授权天风证券的债券持有人启动司法程序。

为明确天风证券获取授权的额度及范围,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的正确

行使,天风证券特向“16 中安消”债券持有人进行授权征集,请拟委托天风证

券的债券持有人于授权征集期的截止日(2019 年 1 月 7 日下午 17:00,以天风证

券收到书面文件的时间为准)前,单独或共同向天风证券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

附件)原件、身份证明文件、持仓证明文件(前述文件均需由债券持有人签字或

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以下合称“授权文件”)。

在授权征集期截止日后,天风证券将尽快以自己名义代表已授权天风证券的

债券持有人采取被授权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授权内容)。未按前述授权天风

证券的债券持有人,将视为放弃委托天风证券采取上述措施的权利,可以自身名

义向中安科等相关主体采取相应措施主张权益。

请拟委托天风证券的债券持有人在授权征集期的截止日前将授权文件以邮

寄方式,送达至天风证券的以下指定地址: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 333 号世纪大厦 B 座 10 层

联系人:天风证券“16 中安消”专项工作组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815285

天风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根据《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行使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以下无正文)

附件:“16 中安消”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鉴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发行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 中安

消”),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受托管理人”)

担任“16 中安消”的受托管理人。

本人/本公司/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证券投资产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码/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

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委托人”),作为“16 中安消”的债

券持有人,持有“16 中安消”张数为 张,自愿对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授权。

一、授权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被授权事项程序终结为止(委托

人提前解除授权的除外)。

二、授权内容:授权天风证券以自己名义代表委托人主张权利,包括:

1、与发行人就本次债券清偿事宜谈判;

2、启动司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相关约定,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发行人向委托人兑付本金和利息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并请求判决发行

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具体金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确定,以相关法院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

(2)财产保全担保费用,金额由受托管理人参考市场价格,与财产保全担

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等协商确定并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3)律师费,金额由受托管理人参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诉讼代

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之金额,与律师协商确定;

(4)受托管理人为本次诉讼发生或承担的差旅费用等其他诉讼费用/成本。

3、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在

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且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发行人仍未履行的);

4、甄选并聘任律师事务所,酌情采用固定报酬、风险代理等方式,协助或

代表天风证券和/或债券持有人处理上述事宜。

5、酌情委托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或代表受托管理人和/或委托人处理上述

事宜。

6、就天风证券接受本人/本公司上述授权事项后,履行受托事项所发生/出

现的结果本人/本公司均予以接受。

三、诉讼费用预缴纳

为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委托人同意将按照天风证券预计的诉讼费用,按

照所委托人持有“16 中安消”票面金额占本次委托天风证券的所有债券持有人

持有的“16 中安消”票面金额相对比例,在天风证券发出诉讼费用预缴纳书面

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诉讼费用预缴纳至天风证券指定账户。诉讼费用将

根据以下方式预计:

1、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预算案件受理费;

2、财产保全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预算财产保全

申请费;

3、财产保全担保费用:金额由受托管理人参考市场价格,与财产保全担保

公司或保险公司等协商确定为准;

4、律师费:金额由受托管理人参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诉讼代理

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之金额,与律师协商确定。

5、其他诉讼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人为本次诉讼发生或承担的

差旅费用、文件制作成本费等其他诉讼费用/成本,按照预测发生的金额确定。

6、以及以上几项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

为免疑义,委托人理解:天风证券将在收到相应诉讼费用后,代表已预缴纳

诉讼费用所对应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所持有债券,提起相应的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

等司法程序。债券持有人未预缴相关诉讼费用的,天风证券将不会代表该等债券

持有人提起相应的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参与诉讼的债券持

有人及其所持有债券金额后,各债券持有人应分摊的诉讼费用与预估诉讼费用有

出入的,债券持有人将根据天风证券的书面通知配合多退少补。

委托人可随时解除本授权委托书,如需行使解除权,需将相关解除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文件、持仓证明文件,均需由委

托人签字或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提供至天风证券“16 中安消”专项工

作组,天风证券收到上述全部书面文件后解除生效。委托人解除授权委托的,因

此发生或将会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由该等委托人自行承担,天风证券不因

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为免疑义,委托人理解:受托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在上述法律程序中为特

别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1、代为申请立案、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代为提起或应对上诉;代为申请

强制执行;代为参加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程序。

2、代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放弃或者变更我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代为接受法院调解,代为签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书、申请执行、领取

执行款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授权权限。

为免疑义,委托人理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

力和约束力,本委托人特此同意,受托管理人接受本委托人授权采取行动不得与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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