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8-080号
债券代码:145297 债券简称:17宝材01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 宝材 0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回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82012
回售简称:宝材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本次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 月 14 日(2019 年 1 月 13 日为法定
休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否
特别提示: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宝泰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中所设定的本期债券回售安排,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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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17宝材01,债券代码:145297)存续期限第2年末上调
后1年的票面利率;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投资回售登记期
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
2、债券持有人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的,
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
3、“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到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公告仅对“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做
出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欲
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确保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 宝材 01;
3、债券代码:145297;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00 万元;
5、债券期限:3 年期,第 2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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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为 6.5%,
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2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2 年末,如
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
存续期前 2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2017 年 1 月 13 日;
9、付息日: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 月 13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息,本金
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第 2
年末上调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以公告为准;
12、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公司做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回售
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3、资信评级情况: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做评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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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跟踪评级为 AA-;
14、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持
有的公司股票为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
15、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
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第 2 年末上调后 1 年的票面利
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
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行使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即“17 宝材 01”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不上调,
仍维持 6.5%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算,不计复利。
三、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82012;
2、回售简称:宝材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4、回售价格: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
面值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且不少于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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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
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
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兑付日: 2019 年 1 月 14 日(2019 年 1 月 13 日为
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持有人以 100 元/张(不
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
损失,请“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 2019 年 1 月 14 日(2019 年 1 月 13 日为
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的债券享有当期 2018 年 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 月
12 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6.5%,每手“17 宝材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5.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
对“17 宝材 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
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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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7 宝材 01”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
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期债券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
(100 元/张)。
七、回售登记期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82012,申报方向为
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
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
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
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登记期不
进行申报回售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
度付息日(2019 年 1 月 14 日,2019 年 1 月 13 日为法定休息日,付
息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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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018 年 11 月 6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 年 11 月 8 日-11 月 12 日 发布三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11 月 14 日 本次回售登记期
2018 年 11 月 1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2019 年 1 月 11 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公告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
2019 年 1 月 14 日
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期债券回售等同于“17 宝材 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
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1 月 14 日,2019 年 1 月 13 日为
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以 100 元/张的价
格(净价)卖出“17 宝材 01”债券,请“17 宝材 01”持有人对是否
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
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即“17 宝材 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期债券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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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 宝材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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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维舟、唐晶
电话: 0464-2915999、2919908
传真: 0464-2915999、2919908
2、 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莉、常广思
电话:0755-21516696、010-83959874
传真:0755-830256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方式:024-38874800
传真: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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