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7 盾安 01 债券代码:112525
债券简称:18 盾安 01 债券代码:11266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2018 年 10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盾安环境”)出具的相关说
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招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
源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招商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
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招商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发行人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简称 存续规模 起息日 到期日 票面利率 债券偿还情况 其他
17盾安01 5.00亿元 2017.5.24 2020.5.24 6.80% 尚未到期 无
18盾安01 1.00亿元 2018.3.21 2021.3.21 7.30% 尚未到期 无
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述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
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
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
二、重大事项
(一)关联互保变更事项
根据盾安环境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发布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互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96):
“2018 年 10 月 22 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
环境”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4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互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姚新义、
李建军、冯忠波、江挺候依法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5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关联互保期限的议案》,为
配套盾安环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期限需要,变更盾安环境与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
工”)关联互保的期限,变更后:盾安环境与盾安控股的互保金额为 13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其中 72,500 万元(含 3000 万美元
融资)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其余 57,500 万元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
一年。盾安环境与江南化工的互保金额为 2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盾安环境对盾安控股的担保余额为 80,637.60 万元,
盾安控股对盾安环境的担保余额为 94,250.00 万元;盾安环境对江南化工的担保
余额为 7,000.00 万元,江南化工对盾安环境的担保余额为 20,000.00 万元。
为优化担保结构,拟变更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担保额度:盾安环境
与盾安控股的互保金额降低,变更后盾安环境与盾安控股的互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盾安环
境与江南化工的互保金额增加,变更后盾安环境与江南化工的互保 金额为
5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
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有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且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
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投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3、法定代表人:姚新义
4、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对集团内部的投资、控股、资
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销售: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
制冷配件、家用电器、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及产品、化纤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油料、煤炭(无储存)、矿产品;货物进出
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
术、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6、盾安控股母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该公司总资产为 2,556,091.24 万元,净资产为 1,126,882.29 万元,资产负债率
为 55.92%;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440,003.18 万元,净利润为 28,983.04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2,322,711.40 万元,净资产为
1,097,017.98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2.77%;2018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568,474.72 万元,净利润为 4,326.01 万元。(未经审计)
7、关联关系:盾安控股持有公司 9.71%的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
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持有其 65.32%的股权,盾安控股为公司关联
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分界山
4、注册资本:12.49 亿元
5、经营范围:民用爆破器材【乳化炸药(胶状)、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炸药
(胶状,现场混装车)、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现场混装车)等】研发、生产、销
售;工程爆破设计、施工、爆破技术服务;爆破合成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及原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危险货物运输;机电设备
产品生产、销售(上述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新能源技术、电力技术、生物
质发电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及成果转让;风力
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的生产及销售;与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的
信息业务咨询;与公司生产、服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咨询;自营本公司产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实业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江南化工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
总资产为 512,711.6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356,061.44 万元,资产
负债率为 20.65%;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65,395.9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8,174.56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1,223,139.19 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为 548,495.34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5.16%;2018 年 1-6 月实现营
业收入 123,187.3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0,792.31 万元。(未
经审计)
7、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江南化工控股股
东盾安控股之控股子公司,此外,江南化工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姚新义先生,
江南化工为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年。
3、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互保的反担保情况:
(1)当一方公司实际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
东(控股股东)将相应自动生成对担保方的共同反担保。签订互保协议即视为签
订了反担保协议,无须再另签反担保协议。
(2)反担保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至被担保人清偿本协议互保
被担保方之全部义务,即担保方代偿之全部款项、补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基准贷款利率截止清偿日止的担保方代偿款之利息)、担保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当一方公司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并将以本公司其它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的投资或股份或债权、在子公司中的股份)提供反担保;另一方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同时以个人资产提供反担保,共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如提供保证的一方公司因此被银行追偿并承担了代为清偿责任的,有
权向另一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中的一个或全部追偿。
可追偿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上述第 3 款的对外的投资或股份或债权、在子
公司中的股份、个人保证人的个人资产等。
(5)对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若双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对方为其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互保范围内的
银行业务提供保证时,应事先说明关联情况。若对方同意担保且其所提供的担保
为银行所接受,则要求提供担保的该方公司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控股
股东)、该关联公司亦自动生成前条所约定的反担保义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333,237.60 万元;
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05,759.74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6.81%,总资产的 14.84%。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
利于保障公司融资渠道稳定畅通,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关联互保额度的变更有利于公司融资渠道的畅
通稳定,稳健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担保额度,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
财务风险。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对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事项
根据盾安环境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发布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
“2018 年 10 月 22 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
环境”或“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
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江苏大通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通”,
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签署《保证合同》,江苏大通拟为盾安环境向南通大
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宝富”,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通风机
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提供的借款,承担总额
不超过 7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2、住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 88 号
3、法定代表人:周建诚
4、注册资本:770 万美元
5、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安装轴流风机、离心风机、鼓风机及其他风机、
消声技术产品、钢结构件、通用机械、空调制冷设备;非标风机设计、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水处理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承接水和环境项目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运营管理;承接环境治理工程、
给水净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开发、销售环保相关产品和设备。
(涉及前置许可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6、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58,537.27 万元,净资产为
-12,749.1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21.78%;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3,113.37
万元,净利润为-1,637.03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58,249.52 万元,净资产为
-16,046.0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27.55%;2018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3,725.44
万元,净利润为-3,296.93 万元。(未经审计)
7、大通宝富股权结构
盾安环境直接持有江苏大通 67%股权;江苏大通直接持有大通宝富 74.9%的
股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
江苏大通在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金额
江苏大通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度为柒亿元整,包含债权本金、相应
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债权的相关费用。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债权展
期的,江苏大通同意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合同的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且经盾安环境、江苏大通有权机关审议通
过后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333,237.60 万元;
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05,759.74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6.81%,总资产的 14.84%。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通为大通宝富提供总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的担保,
有利于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稳定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大通为大通宝富提供总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的担保,
有利于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稳定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三)关于政府对发行人房屋建筑物等征收补偿进展的事项
根据盾安环境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发布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94):
“一、征收事项概述
根据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政
府对房屋建筑物等征收补偿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
发布的《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及国有
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诸政发<2018>45 号)及诸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下
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知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等企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主要情况如下:
1、征收范围:征收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企业座落
于诸暨市店口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涉及国有土地约 30.83 万平方米
(462.38 亩),房屋建筑约 22.98 万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并公布的
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2、征收部门:诸暨市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诸暨市店口镇人
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资产和房地产评估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
选定。
3、征收实施时间:征收实施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
用途、新办理权属以及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户籍迁移、出租备案等相关手
续,不再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4、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并参照 2017
年度“三改”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等。
5、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
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房
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履行搬迁腾空房屋
交付拆除的义务。
6、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7、上述征收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征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征收部门对征收房屋建筑物等的价值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征收补偿金额
尚未明确,且尚未签署正式征收补偿协议,目前无法判断上述征收事项对公司整
体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征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发行人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事项
根据盾安环境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发布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
长的议案》,选举姚新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董事长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姚新义先生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9 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512063Y
公司名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新义
注册资本:玖亿壹仟柒佰贰拾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19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12 月 19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制冷通用设备、家用电力器具部件、金属材料的制造、销售和服
务,暖通空调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系统工程安装;机械工程、电子、通信与
自动控制的技术研发与技术咨询;机器设备及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企业管
理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招商证券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招商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
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关联互保变更、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政府对发行人房屋建筑物等征收补偿进展及发
行人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等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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