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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关于“15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瑞貝卡:關於“15瑞貝卡”公司債券回售的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10/29 00:00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 2018- 035

债券代码:136076 债券简称:15 瑞贝卡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3

回售简称:瑞贝卡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 100 元/张

回售登记日期:2018 年 11 月 05 日、2018 年 11 月 06 日和 2018 年 11 月 07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

合格投资者)》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决定不上调“15 瑞贝卡”的票面利率,即“15 瑞贝卡”存

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68%,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2、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

合格债券持有人)》中设定的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5 瑞贝卡”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内(2018 年 11 月

05 日、2018 年 11 月 06 日和 2018 年 11 月 07 日)进行回售登记。

4、“15 瑞贝卡”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

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债券持有人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继续持有“15 瑞贝卡”并接受上述票面利率调整方案。

5、“15 瑞贝卡”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资金发放日,即 2018 年 12 月 10 日(因

2018 年 12 月 08 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下同)。

6、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 瑞贝卡”,债

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 瑞贝卡”公司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

风险,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

7、本公告仅对“15 瑞贝卡”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

报回售的建议。“15 瑞贝卡”债券持有人欲了解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有关文件。

为确保债券持有人回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公司关于“15 瑞贝卡”债券持有人回售

安排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瑞贝卡

3、债券代码:136076

4、发行总额: 人民币 5.60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债券存续期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8%。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

面利率不变。

9、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

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

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投资者拟

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 2018 年 11 月 05 日、2018 年 11 月 06 日、2018 年 11 月

07 日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

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

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

券采取分期还本方式。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末,如果本期债券存续票面余额超过 3.6

亿,公司将按照相同比例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部分本金,兑付总金额为本期债券存续票面

余额减去 3.6 亿后的金额;如果本期债券存续票面余额等于或低于 3.6 亿,公司不兑付债券

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兑付全部剩余债券本金。

11、付息登记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 12 月 08 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

登记日。

12、起息日、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08 日,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08 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自 2016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12 月 0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2019 年 12 月 08 日、2020 年 12 月 0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资信评级情况: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河南瑞贝卡发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本次跟踪评级结果为:本

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 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调整情况

1、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

合格投资者)》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 30 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2、“15 瑞贝卡”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5.68%,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

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5 瑞贝卡”的票面利率,即“15 瑞贝卡” 存续期后 2

年(2018 年 12 月 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7 日)的票面利率仍为 5.68%,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

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13

2、回售简称:瑞贝卡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1 月 05 日、2018 年 11 月 06 日和 2018 年 11 月 07 日。

4、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数。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

登记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

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若债券持有人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5

瑞贝卡”并接受票面利率调整。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

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本期债券回售部分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12 月 0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07 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

5.68%, 每手“15 瑞贝卡”面值 1, 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6.8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

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

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债

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及期间交易

本次回售登记期为 2018 年 11 月 05 日、2018 年 11 月 06 日和 2018 年 11 月 07 日。

“15 瑞贝卡”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本期债券回售价格

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

格投资者)》 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票面金额(100 元/张)。

七、本期债券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 瑞贝卡”债券持有人应 2018 年 11 月 05 日、2018 年 11 月 06 日和

2018 年 11 月 07 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

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

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 瑞贝卡”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

瑞贝卡”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瑞贝卡”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8

年 12 月 0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事项

发布《关于 15 瑞贝卡公司债券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发布《关于 15 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发布《关于 15 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

2018 年 10 月 30 日

公告》

发布《关于 15 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公告》

发布《关于 15 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

2018 年 11 月 01 日

公告》

2018 年 11 月 05 日

2018 年 11 月 06 日 “15 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登记期

2018 年 11 月 07 日

2018 年 11 月 09 日 发布《关于 15 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04 日 发布《关于 15 瑞贝卡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5 瑞贝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卡”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 瑞贝卡”公司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即 2018 年 12 月 10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5 瑞贝卡”公司债券。敬请“15 瑞

贝卡”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此次回售的风险,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

构成对“15 瑞贝卡”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 瑞贝卡”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每手“15 瑞贝卡”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5.44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

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 瑞贝卡”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6.8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15 瑞贝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6 号

联系人:胡丽平 徐振

电话:0374-5136699

传真:0374-516601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电话:0371-6558503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9 日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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