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8-99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转股代码:191014 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6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
兑息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2 日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林洋转债”)将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4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0 亿元。
6、发行数量:3,000 万张(300 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即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第二年为 0.5%,第三年为 1.0%,第四年
为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8.80 元/股。
(6)最新转股价格:8.76 元/股。 因本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有关规定,“林洋转债”转股价格自 2018 年 7 月 18 日
起由 8.80 元/股调整为 8.76 元/股,本次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本公司可转债募集
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7)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止)。
(8)信用评级:AA。
(9)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3%
(含税),即每手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3.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6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
3、兑息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林洋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期债券的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
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
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
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 666 号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传真:0513-8335652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系人:孟晓翔、李宗贵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