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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日照港:2017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10/18 00:00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 2018-040

债券代码:143356 债券简称:17 日照 01

债券代码:143637 债券简称:18 日照 01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5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了日照港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

2018年10月25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的利息(以

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7日照01”,代码143356。

3、发行主体: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22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07%,该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

1

期的第3年末,公司可以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

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的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

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起息日:2017年10月25日。

10、付息日(兑息日):2018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10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等级:2018年5月15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联合

[2018]521号),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

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07%,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70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40.5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5.63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4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10月2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2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日照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3

对于持有“17日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

联系人:范守猛

电话:0633-838 8822

邮政编码:276826

2、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谢培仪、张梦维

电话:010-8332 1284

邮政编码:518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5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