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3 证券简称: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8-042号
债券代码:122491 债券简称:15藏城投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发行的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开始支付
自 2017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次债券为 7 年,附发行人第 5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9 亿元
3、债券简称:15 藏城投
4、债券代码:122491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0%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
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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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5 年 10 月 15 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0 月 15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10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次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3、信用级别:根据 2015 年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券信用评
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15 藏城投”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 2018 年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15 藏城投”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6、本次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0%
17、本次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15 藏城投”的票面利率为 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
币 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5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
2、除息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
3、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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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
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
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
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
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含当日)
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证券部。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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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 380 号北方大厦 21 楼
邮政编码:200070
联 系 人:符蓉、刘颖
联系电话:021-63536929
传 真:021-63535429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联 系 人:刘琨
联系电话:010-66568888
传 真:010-66568930
2、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 系 人:徐瑛
电 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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