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18-030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8 年 9 月 20 日,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金陵药业”)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医药”)(非失信被执行人)于签署了《关于公司转让南京金陵大药房
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
议》”)。本公司拟转让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
陵大药房”)30%股权的价款为 2,979.00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国资
监管部门备案为准。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金陵大药房的股权,金
陵大药房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南京医药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新工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南京医
药的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该项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8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南京医药签署了《意向书》,本公司
拟出让所持控股子公司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
医药”)部分或全部股权。同时出让直接持有的华东医药之子公司金
陵大药房 3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8-016)
2、2018 年 9 月 20 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8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南京金陵大
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肖玲回避
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王广基、冯巧根和郝德明会前对该项
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上述关联交易
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9 月 21 日指定报纸、网站《金
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本次关联交易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金额,鉴于该项交易与公司转让南京华东医药
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故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
准。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工集团”)
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
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生
物制品,中成药、生产、销售等。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
与境内合资、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50015862U ,法
定代表人:陶昀,注册资本 104,161.1244 万元,住所:南京市雨花
台区小行尤家凹 1 号。主要股东:南京医药(集团)公司占 23.22%,
新工集团占 8.22%。实际控制人: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2、历史沿革:南京医药是一家长期从事药品流通业务的上市公
司,即从上游医药生产企业采购药品,然后再批发给下游的经销商、
医院、药店等或通过零售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南京医药市场覆盖苏皖
闽鄂等地及云川部分地区,业务覆盖近 70 个城市,在华东区域市场
积累了丰富的医药商业运作经验、资源和品牌知名度,业务规模位居
国内医药流通业第八位。
3、主要财务数据:南京医药 2017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2,747,344.92 万元,净利润 31,125.17 万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 318,652.18 万元,总资产 1,592,520.63 万元。
南京医药 2018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476,719.32 万元,净利
润 17,391.33 万元,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 421,362.75 万
元,总资产 1,803,989.07 万元。(未经审计)
4、南京医药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系新工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新
工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其 31.44%股权。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营范围:药品零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医疗
器械零售(其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食
品零售(按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本公司下设诊所(限分
支机构经营)。医疗器械零售(许可经营项目除外);百货、日用化学
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卫生用品、日用品、文化用品、体
育用品及器材、初级农产品、消毒液、家用电器、眼镜、电子产品(限
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残疾车租赁、信息咨询;制作、代理、发布国
内各类广告;展示展览服务;企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房产中介服
务;保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 营 活 动 ),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1927482087842 ;法定代表人:梁玉堂;注册资本 1,800 万元;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 55 号。主要股东:华东医药占 70%,
本公司占 30%。
2、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日 期 2017 年 12 月 31 2018 年 8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119.56 4,748.15
负债总额 3,371.41 2,659.05
应收票据及应收帐款 1,633.67 608.4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 0
净资产 2,748.15 2,089.10
期 间 2017 年度 2018 年 1-8 月
营业收入 14,517.51 6,230.09
营业利润 -25.76 -895.03
净利润 32.02 -659.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4.55 266.58
以上数据出自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金陵大
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审计审计专项报告》(天
衡专字(2018)00794 号)(以下简称“天衡专字(2018)00794 号《审
计报告》”)和《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8 月 31 日净资
产审计专项报告》(天衡专字(2018)01191 号)(以下简称“天衡专
字(2018)01191 号《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此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天衡专字(2018)00794 号《审计报告》和天衡专字(2018)01191
号《审计报告》。
四、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提供评估服务,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为依据,最终交易价
格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为准。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
金陵大药房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出具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拟出让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苏华评报字(2018)第158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1、经采用收益法,金陵大药房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值 2,748.15 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5,453.44 万元,评估增值 2,705.29 万元,增值率 98.44%。
2、经采用市场法,金陵大药房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值 2,748.15 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9,930.00 万元,评估增值 7,181.85 万元,增值率 261.33%。
3、评估结论的选取,金陵大药房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两种方法
得出的评估结果分别为: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5,453.44 万元,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9,930.00 万元,
市场法的评估结果比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 4,476.56 万元,差异率
82.09%。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是:
收益法是从未来的角度出发,以被评估单位现实资产未来可以产
生的收益,经过风险折现后的现值和作为被评估企业股权价。市场法
则是将被评估单位与市场上相同或类似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通过分
析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的各自特点来确定被评估单位的股权价值。
本次的经济行为是金陵药业拟转让其持有的金陵大药房 30%的股
权给南京医药。收益法和市场法虽然同时涵盖了诸如客户资源、商誉、
人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本次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仅考虑了在目前行
业政策和金陵大药房现有经营规划的前提下可能实现的价值,而医药
流通行业受政策影响较为明显,未来政策是否出现重要变化将对收益
法的评估结果产生很大影响。而市场法的评估结果基于基准日时市场
上对该类连锁药店的价值判断,更符合本次的经济行为。故本次金陵
大药房股权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选用市场法的评估结果。
4、金陵大药房30%股权价值
金陵大药房 30%股权价值=9,930.00×30%=2,979.00 万元
5、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
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评
估机构对上述交易标的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是合理的。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 30%的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1)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陵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拟出让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苏华评报字[2018]第 158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目标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
值为 9,930.00 万元(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最终备案结果为准)。甲
乙双方同意以前述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目标
公司 30%股权的价款为 2,979.00 万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1,000.00 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内协助配合目标公司、乙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目标公司股权变
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
之约定结算期间损益,并据此调整及支付股权转让尾款。
(3)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各自
承担。
3、资产交接及期间损益处理
(1)双方同意,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资产交接确认日,按《资
产评估报告》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交接确认。如对相关资产、债务进
行确认时存在差异,在甲乙双方确认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相关损益
纳入期间损益进行确认;
(2)双方同意,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天衡专字(2018)01191 号《审计报告》为基础,结合《资产评估报
告》,双方共同对目标公司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接确认日的期
间损益进行确认。
4、或有风险承担
除甲方在相关文件中已披露的风险之外,因资产交接日之前的事
项所引发的目标公司的损失由甲方按原持股比例承担。
5、业务约定
(1)甲方承诺:目标公司与甲方及所属公司现已开展的经营业
务继续进行,按市场化原则,在同等条件下目标公司优先与甲方及所
属公司开展新业务合作。
(2)在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目标
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除自有产品外)。
6、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
协议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
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不超过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违约金并
赔偿相应损失。
7、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
(2)甲方【股东大会】最终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3)乙方【股东大会】最终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4)甲方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在国有资产监
管部门的备案。
8、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未尽事宜,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
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
甲方应在 10 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如已支付),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随着“医药、医疗、医保”一系列新政的出台,医药产业集中度
将进一步加大,为顺应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方向,有效整合公
司与南京医药的医药供应链资源,进一步聚焦并推动双方主营业务稳
步发展。本公司向南京医药转让金陵大药房 30%股权,主要基于南京
医药具有丰富的医药商业运作经验,金陵大药房进入其体系后能利用
现在全部网点布局的优势,完善南京医药在南京区域的零售网络及探
索批零一体协同发展的新举措,不断扩大销售,实现整体竞争力的提
升。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18)
00794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陵大药房经审计
账面净资产为 2,748.15 万元,公司本次转让的其 30%股权对应净资
产价值为 824.45 万元;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采用市场法评估,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陵大药房 100%股权价值为 9,930.00 万
元,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本次转让的 30%股
权交易价格(参考评估值)为 2,979.00 万元;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18)01191 号《审计报告》,
2018 年 1-8 月,金陵大药房实现净利润为-659.05 万元,根据交易双
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考虑到期间损益的影响,经初步测算,
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将为公司实现投资收益 1,900.00 万元(未经审计、
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不存在为金陵大药房提供担保、委托贷款等方面的事项。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与南京医药之间除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之外,无其他关
联交易事项。2018 年 1-6 月,公司与南京医药之间存在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具体如下:销售商品 1,162.03 万元;采购商品
5,722.84 万元,符合年度预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27
日指定报纸以及指定网站上刊登的《公司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公告》。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转让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
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转让南京金陵大药房有
限责任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董事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上述交易涉及的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让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
公司 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关于公司转让南京金陵大药房有
限责任公司 3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
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具备公允性和合理性。本
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并推动主营业务
稳步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鉴于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将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同意
函;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股权转让协议》;
5、天衡专字(2018)00794 号《审计报告》。
6、苏华评报字(2018)第 158 号《资产评估报告》
7、天衡专字(2018)01191 号《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