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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关于收购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的公告

大西洋:關於收購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責任公司50%股權的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08/21 00:00

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 2018-44 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0%股权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以评估值人民币2,018.275万元现金收购天津澳维通持有的

天津大西洋50%的股权,其中2,000万元对价由公司向天津澳维通

转让公司对合荣钛业享有的2,000万元债权的方式支付给天津澳

维通,其余转让价款18.275万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天津澳

维通。同时,双方同意,除《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外,

公司向天津澳维通另行支付资金占用费295万元。天津澳维通同意

将其持有的天津大西洋15%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对公司向其支付

295万元资金占用费及其衍生利息的担保,天津澳维通实际控制人

尤克修同意就《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天津澳维通返还295万元资

金占用费及其衍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1

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

备案并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审议

同意本次交易

一、交易概述

2018年8月17日,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大西洋”)与天津澳维通焊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澳维通”)签订了《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澳维

通焊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之购买

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公

司拟以评估值人民币2,018.275万元现金收购天津澳维通持有的天津

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西洋”、 目标公司”)

5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其中2,000万元对价由公司向天

津澳维通转让公司对天津合荣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荣钛业”)

享有的2,000万元债权的方式支付给天津澳维通, 其余转让价款

18.275万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天津澳维通。同时,双方同意,

除《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外,公司向天津澳维通另行支付

资金占用费295万元。天津澳维通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津大西洋15%股权

质押给公司,作为对公司向其支付295万元资金占用费及其衍生利息

的担保,天津澳维通实际控制人尤克修同意就《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的天津澳维通返还295万元资金占用费及其衍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

保,并于同日向公司出具了《担保函》。

2

2018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

应到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董事 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关于拟收购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信资评报字[2017]第 20147 号《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

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

“《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并作出自国资函[2018]53 号《自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0%股权的批复》,

同意公司收购天津大西洋 50%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交易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澳维通焊材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 19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住所: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投资服务

中心 2 楼 211 号

法定代表人:尤克修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3

经营范围:焊材辅料加工、批发、零售;(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

危险品除外)钢材、铁合金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澳维通的股东为自然人尤克修,持有天津澳维通 100%股权。

公司与天津澳维通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和

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天津澳维通未经审计总资产为 4,662.23

万元,负债总额为 4,564.40 万元,净资产为 97.83 万元;2017 年全年,

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0.096 万元。

(二)其他方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合荣钛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 年 11 月 7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三经路与十二纬路交口区域第

一段

法定代表人:郑胜

注册资本:1,61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二氧化钛(以二氧化钛为原料筛分及加工)、锆英砂

(以氧化锆为原料筛分及加工)、金红石(含二氧化钛 70%以上)加

工与销售;钢材、铁合金、焦炭、焊材辅料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焊材辅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合荣钛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自贡大西洋澳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持有其 51%股权)全资子公司。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天津大西洋 50%股权

天津大西洋基本信息如下:

成立时间:2013 年 5 月 30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69863859M

注册地址: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安捷西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尤克修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焊条研发、生产、销售;焊接材料、钢材、塑料制品

(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袋及一次性发泡餐具除外)、纸包装制品、焊条

辅料、焊接设备、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批发、零售。(以上范围易燃

易爆易制毒化学危险品除外)自有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天津大西洋20%股权,天津澳维通持有天

津大西洋80%股权;本次交易后,公司持有天津大西洋70%股权,天津

澳维通持有天津大西洋30%股权,天津大西洋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拟收购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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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

天津大西洋目前运营状况良好,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天津

大西洋未经审计总资产为 13,708.97 万元,负债总额为 9,480.17 万

元,净资产为 4,228.80 万元;2017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9,093.93

万元,净利润-514.02 万元。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天津大西洋未

经审计总资产为 12,446.27 万元,负债总额为 7,685.36 万元,净资

产为 4,760.91 万元;2018 年 1—7 月,实现营业收入 8,025.46 万元,

净利润 542.01 万元。

(二)天津大西洋审计情况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津大西洋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1 月三年

一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川华信审(2018)306 号《天津大西

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1 月三年一期报告》,

其审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总资产 8,691.97 13,313.65 13,882.90 12,675.28

负债总额 3,393.04 8,574.21 9,458.45 9,921.94

净资产 5,298.93 4,739.44 4,424.45 2,753.34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 1-11 月

营业收入 - 3,355.83 6,198.24 8,689.20

净利润 308.97 -559.48 -314.99 -1,671.11

(三)天津大西洋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情况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

6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

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

对天津大西洋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信资评报字[2017]

第 20147 号《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

为评估对象的最终评估结论,天津大西洋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为人民币 4,036.55 万元,评估增值 1,283.21 万元,增值率

46.61%。公司拟收购的天津大西洋 50%的股东权益对应的评估值为

2,018.275 万元。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额 增减率%

项目

A B C=B-A D=C/A

流动资产 3,289.21 3,366.12 76.91 2.34

非流动资产 9,386.07 10,592.37 1,206.30 12.85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9.01 119.7 20.69 20.90

固定资产 3,846.41 5,038.96 1,192.55 31.00

在建工程 63.84 63.84 0.00 0.00

无形资产 5,328.18 5,329.90 1.72 0.03

长期待摊费用 48.63 39.97 -8.66 -17.81

资产总计 12,675.28 13,958.49 1,283.21 10.12

流动负债 9,921.94 9,921.94 0.00 0.00

负债总计 9,921.94 9,921.94 0.00 0.00

净资产 2,753.34 4,036.55 1,283.21 46.61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次评估净资产增值 1,283.21 万元,增值

46.61%,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如下:

1、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 0 元;

2、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率为 28.73 %,主要原因是

财务上的折旧年限较评估时考虑折旧时的使用年限要短,故造成评估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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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设备类评估增值率为 48.49%,主要原因:

(1)财务折旧与设备实际状况差异所致;

(2)32 项账外设备列入评估范围。

(四)本次收购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及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股权对应的评估值

2,018.275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对价。

鉴于公司孙公司合荣钛业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2018 年 2 月 13 日,向公司申请借款共计 3,250 万元,截至目

前合荣钛业已归还公司 1,250 万元,尚欠公司 2,000 万元未归还。经

公司、天津澳维通、合荣钛业三方协商一致,公司以其对合荣钛业

2,000 万元债权以债权转让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 2,000 万元收购价款

(债权债务转让及抵消协议由三方另行签订),剩余收购价款 18.275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天津澳维通焊材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8月17日

第一条 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本次收购标的股权基于以下先决条件:

1.1乙方及天津大西洋向甲方(包括甲乙双方聘请的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如实、完整地提交了对天津大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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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尽职调查所列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业务经营文

件等。该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天津大西洋的资产、负债、

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天津大西洋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已真实、

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天津大西洋的财务状况,天津大西洋不存在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之外的账外事项、对外担保、负债或或有负债;

1.2天津大西洋股东会已通过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1.3乙方股东及甲方董事会已书面决定/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第二条 关于标的资产的相关约定

1、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中,甲方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乙方持有的

目标公司50%的股权(对应2,500万元出资额)。

2、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定价方式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1月30日,根据上海立

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

的资产对应的评估值为2,018.275万元(大写:贰仟零壹拾捌万贰仟柒

佰伍拾元)。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前述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为依据,由转让方及受让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018.275

万元(大写:贰仟零壹拾捌万贰仟柒佰伍拾元)。

3、关于转账存入款项的处理

3.1目标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收到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转账存入款项32,209,650.00元(以下简称“该款项”),

该款项目前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列在负债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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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也以负债进行评估。鉴于该款项在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未来可能确认为

目标公司的收入或资产,但甲方本次收购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以负债进行评估,因此甲乙双方对于该款项按如下约定处理:

①如未来该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或

协议双方以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理的,则在收入确认条件

或其他合法合规处理方式条件达成后的六个月内按以下方式处置该

款项:该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形成的净利润(32,209,650.00元扣除

25%企业所得税后数额,即24,157,237.50元)由甲乙双方按本次交易

前甲乙双方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即甲方享有20%,乙方享有

80%)。甲方有权向乙方支付对价收购乙方享有的该净利润50%的权

益,收购价格为12,078,618.75元。甲方按照本方式及价格进行收购后,

该款项形成的净利润及权益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甲乙双方在目标公司

的持股比例享有(即甲方享有70%,乙方享有30%)。

②如目标公司清算解散并且该款项尚未按照本条上述第3.1款第

①项处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在目标公司清算的债权申报期内该款

项付款人/债权人或有权人未申报债权且目标公司确定无需偿还该款

项,清算组在符合《公司法》等规定的清算财产分配顺序及有可供财

产可分配的情况下,该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形成的净利润

(32,209,650.00元扣除25%企业所得税后数额,即24,157,237.50元)

由甲乙双方按照甲方20%、乙方80%比例享有和分配。该款项以外的

目标公司剩余资产、权益和负债,均由甲乙双方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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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3.2因目标公司一直无偿占用及使用该款项,但该款项并未以资

产或权益而是以负债的方式体现在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中。

基于公平、公正之原则,甲乙双方同意,除《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

交易对价外,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的同时另行向乙方

支付该款项自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六年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数

额参照该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形成的净利润的50%(12,078,618.75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经甲乙双方

协商后确定为295万元(大写:贰佰玖拾伍万元)。

若该款项在自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六年内满足本条第3.1款第①

项处理方式的条件的,则甲方已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按照自本次交易交

割之日(A)起至甲方按照第3.1款第①项实际支付该款项形成的税后

净利润50%的权益的收购对价之日(B)止计算实际资金占用费,乙

方应向甲方退还剩余时间的资金占用费及相应衍生利息,具体计算公

示为:

B A所得自然天数

应退还资金占用费(万元) 295万元 ×(1 - )

365 × 6

应退还衍生利息=应退还资金占用费×(B-A所得自然天数)/365

×4.35%

若该款项未能在自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六年内满足本条第3.1款

第①项处理方式的条件的,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资金成本或资金占用费

(即甲方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用最高不超过295万元)。同时,除按照本

条3.1款约定处理该款项外,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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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3.3在任何情况下,若该款项被付款人/债权人或有权人收回,则

乙方应自该款项被收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

的295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同时还应该向甲方支付自本次交易交割之

日(A)起至该款项返还甲方之日(C)止资金占用费的衍生利息(衍

生利息最高不超过自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六年,295万元按照下述公

式计算的衍生利息数额),对应衍生利息的具体计算公示为:

应退还衍生利息=295万元×(C-A所得自然天数)/365×4.35%

3.4在任何情况下,若该款项被付款人/债权人或其有权人收回,

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上述收购款项。在甲方已按照本条第3.1款第

①项支付该款项形成的税后净利润50%的权益对价的情况下,该款项

被收回的,乙方应在该款项被收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该收

购对价。

3.5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资产的同时,应将其持

有的目标公司15%股权(对应750万元注册资本)质押给甲方,作为

对甲方向乙方支付295万元资金占用费的担保。乙方未按照上述第3

点约定履行资金占用费或相应衍生利息的返还义务的,甲方有权行使

对该15%股权的质押权,行使质押权后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足。乙

方承诺配合甲方签署与股权质押相关的协议文件(如需)并办理相应

质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质押满6年后,在该款项未按照上述第3.1款

第①项处理并且也未被付款人/债权人或其有权人收回,以及乙方实

12

际控制人尤克修就上述295万元资金占用费及其衍生利息提供甲方认

可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尤克修已于2018年8月17日向公司

出具《担保函》),甲方应解除对该15%股权的质押。若乙方未按照上

述第3点约定履行资金占用费或相应衍生利息的返还义务的,甲方有

权以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选择要求尤克修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资金占

用费295万元本金及相应衍生利息的返还责任;或者要求乙方将其持

有的天津大西洋30%股权对应的天津大西洋分红在扣除相关税费后

直接支付给甲方用于返还资金占用费及相应衍生利息,不足部分仍由

尤克修予以补足,乙方及尤克修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予以拒

绝。乙方在此承诺届时将无条件配合甲方签署、办理与天津大西洋的

分红等相关的文件及手续。

第三条 交易方案

1、交易方案概述: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2,500万元)依《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方式及价格转让

给甲方,甲方同意以债权转让及支付现金作为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

2、交易对价的支付

2.1支付方式:甲方以其对合荣钛业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

债权以债权转让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

收购价款,剩余收购价款18.275万元(大写:壹拾捌万贰仟柒佰伍拾

元整)以现金方式支付。

2.2支付时间:甲方在《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并且下列先决条件

全 部 满 足 之日 起十 个 工 作 日内 将标 的 股 权 的收 购价 款 现 金 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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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5万元(大写:壹拾捌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支付给乙方:

(a)乙方的唯一股东尤克修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乙方将标的股权按

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转让给甲方;

(b)甲方董事会已审议同意甲方收购标的股权。

(c)天津大西洋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情形;

(d)标的股权已经工商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并且天津大西洋的法

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2.3甲方向乙方支付18.275万元现金对价的同时,甲方以其对合荣

钛业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债权以债权转让方式向乙方支付

剩余交易对价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具体由甲方、乙方及合

荣钛业签署《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及抵消的三方协议》。自甲方、乙方

及合荣钛业签订《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及抵消的三方协议》签署之日,

即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收购对价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

无论合荣钛业是否向乙方支付受让后的债权,乙方均不得再向甲方主

张任何收购价款的支付。

3、对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甲方予以代扣代缴乙方因本

次交易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的,甲方有权直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并将

上述款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按照上述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关于交割日及过渡期损益的安排

1、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目标公司50%股权(即标的资产)的股

东变更为大西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2、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由目标公司负责办理,甲方和乙方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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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手续办理事宜提供必要协助。

3、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30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

内,目标公司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本

次交易完成前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即关于标的资产过

渡期内损益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若目标公司在过渡

期产生亏损的,乙方应当将目标公司过渡期产生的亏损数额的50%以

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若目标公司在过渡期产生收益的,甲方应当将

目标公司过渡期产生的收益数额(净利润)的50%以现金方式支付给

乙方。

4、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交割后,由四川华信(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

第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前,目标公司不得对其股东进行分红;目标公司在

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甲方与乙方按照本

次交易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六条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交割及债权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

1、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

工商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的事宜。

2、本次交易为收购目标公司50%的股权,原由目标公司承担的

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

3、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后三十日内,目标公司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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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目标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标的资

产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后九十日内,目标公司应偿还欠付天津澳晟焊

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货款(具体金额为交割日前一日甲方认可的目

标公司账面所欠天津澳晟焊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货款)。

4、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目

标公司与其员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七条 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1、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股东会由甲方

及乙方组成。

2、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设董事会。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

为三名,其中两名董事由甲方提名,一名董事由乙方提名,董事长及

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提名的人士担任;目标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

事,由乙方提名人员担任。

以下事项需提交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审议,并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包括本数)通过方为有效:

(1)目标公司对外投资、购置、处置、报废重大资产(指一年内

累计超过目标公司总资产1%)的事项;

(2)目标公司对外借款;

(3)目标公司对外抵押、担保;

(4)目标公司内控制度(例如资金支付制度等)的制定和修改;

(5)关联交易(即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根据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可被认定为关联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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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及法人之间发生的资源转移或义务的事项)。

尽管有上述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目标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事项需经全体董事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3、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机构的组

成及其职权在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乙方有权推荐一名人士担任副总经理。总

经理、副总经理(除乙方提名人员外)及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人士出

任,以上人选最终由董事会审定资格及决定聘任。

4、目标公司应在上述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办理完毕新任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的工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税费

1、因本次交易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各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甲方予以代扣代

缴乙方因本次交易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的,甲方有权直接代扣代缴相关

税费。

2、乙方承诺,若因乙方未及时缴纳或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税费

导致甲方被税务机关追缴税费或对甲方予以处罚,甲方有权向乙方进

行追偿。

3、甲方承诺,若因甲方未及时缴纳或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税费

导致乙方被税务机关追缴税费或对乙方予以处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

行追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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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资产协议》成立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

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

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证券交易监管机构未能批

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不能按《购买资

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转让和/或过户的,各方同意应给予时间上的

合理延期,除非该等手续的办理延期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若经过前述合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标的资产的转让和/或过户的,不

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果一方违反《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

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

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购买资产协议》或未以守

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守约方有权以向违约方发出

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自守约方向

违约方发出终止《购买资产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4、自《购买资产协议》成立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止的期间

内,任何一方违反《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致使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完

成的,则违约方将按现金100万元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支付上述100万元违约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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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购买资产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成立;自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获得甲方董事会的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对《购买资产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能

生效。

(二)《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质人):天津澳维通焊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质权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8月17日

第一条 股权质押协议的主债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人民币295万元(大写:

贰佰玖拾伍万元)资金占用费及甲方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应支付的

衍生利息76.995万元,合计371.995万元(大写:叁佰柒拾壹万玖仟玖

佰伍拾元)。

甲方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承担的主债权合同项

下应返还或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应衍生利息以及乙方为了实现主债

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

户费、执行费等。

第二条 股权质押协议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天津大西洋15%股权。天津大西洋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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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质押满6年后,在甲方及相关方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

定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乙方应解除对天津大西洋15%股权的质

押。股权质押解除后《股权质押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以其持有的天津大西洋15%股权独立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

论是否有其他担保方式对主债权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担保,乙方有权优

先要求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乙方放弃行使对其他担保物或其他

保证人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质押担保责任。

本股权质押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

第三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

1、甲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股权质押协议》担保所需要

的授权。

2、甲方对出质的股权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用作出质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不存在被申请撤销、

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等情形,乙方

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4、甲方的出质行为符合甲方及天津大西洋章程的规定。

5、在签署本质押协议前,甲方未将本质押股权出质给任何其他

第三者,在本质押协议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出质或转让给任

何第三者。

6、甲方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

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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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甲方应协助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甲方和乙方应在《股权质押协议》生效以及《购买资产协议》生

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将《股权质押协议》连同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

记。甲方应将《股权质押协议》项下出质股权的相关权利凭证(如有)

交付乙方。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

在《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质押股权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

式的处分。

第五条 在《股权质押协议》履行期间,遇出质股权数额变更或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或质权人名称变更时,应由甲、乙双方共

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六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乙方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股权质押协议》须作一定删节、

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不减少甲方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所承担

的责任,不影响或不侵犯乙方在《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权益。

第八条 如在《股权质押协议》履行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

质性变动,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

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

1、质押股权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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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甲方或天津大西洋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

现其他解散事由;

3、甲方或天津大西洋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

重整。

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

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

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乙方在本股权

质押项下的债权:

1、甲方在本质押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甲方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主债权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甲方逾期履行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义务或甲方存在其

他违约行为。

4、甲方或天津大西洋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

现其他解散事由。

5、甲方或天津大西洋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6、质押股权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

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7、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协议或本质押项下主债权合同规定事

项。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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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权质押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直至《股权质押

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出现后失效。

《股权质押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

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三)尤克修《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鉴于大西洋与天津澳维通于2018年8月17日签署了《购买资产协

议》,大西洋收购天津澳维通持有的天津大西洋 50%股权。

尤克修(以下称“担保人”),作为天津澳维通的实际控制人,就

《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天津澳维通返还人民币295万元资金占用费

及其衍生利息事宜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连带担保:

担保人已知悉及理解《购买资产协议》的内容及约定,若天津澳

维通未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占用费或相应衍生利息

返还义务的,担保人承诺大西洋有权选择要求担保人以其个人财产承

担资金占用费及相应衍生利息的返还责任,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

五、涉及收购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标的股权的收购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的情况,交易完

成后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公司收

购标的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公司持有合荣钛业 2000 万

元的债权。

六、收购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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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收购天津大西洋 50%股权,将有利于公司打造北方焊接

材料生产基地,提升公司普通焊接材料产品在北方市场的影响力,并

以此带动高端焊接材料产品的销售,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实

现公司“产地销”战略布局,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做大做强公司焊接

材料主业,对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次收购完成后,天津大西洋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大西

洋的财务报表将并入公司合并报表,天津大西洋的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与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天津大西洋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可

以给公司带来相应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贡献。截至目前,天津大西洋不

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

七、法律顾问对本次收购股权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本次收购天津

大西洋 50%股权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出具《北

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1、标的股权转让方天津澳维通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澳维通具有实施本次交

易的主体资格。

2、标的股权受让方大西洋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

注册并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

司,大西洋具有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大西洋拟收购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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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限制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

4、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所取得

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5、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

进行备案并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以及大西洋董事会的审议通过。”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川华信

审(2018)306 号《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1 月-2017

年 11 月三年一期报告》;

(二)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资评报字[2017]第 20147 号

《天津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全部

权益资产评估报告》;

(三)《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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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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